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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做好2020年自治区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新疆农机局 2020年03月18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2019-2022年)》有关工作要求,2020年计划在全疆8个地州市开展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

  2020年计划建立12个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示范区(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地州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和技术小组,根据《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2019-2022年)》要求开展2020年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工作。按照示范区建设任务和考核指标,制定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明确到人,做好相关对比试验工作。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要注重运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加强农机标准化作业,按照实施进度做好各项工作。

  (二)全面加强示范区内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2020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深松作业补贴资金和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已全部覆盖12个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示范区。示范区各项目单位要充分保障示范区建设所需资金,并做好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列支,严禁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

  (三)扎实推进示范区宣传引导工作。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和微信等媒体的优势,广泛宣传示范区建设成果。要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培训等活动,吸引项目区农民广泛参与,加强科普宣传,普及农机化新技术。提高工作透明度,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农机新技术示范宣传效果,要在示范区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注明示范区名称、建立时间、投入资金规模、具体承担单位、主要技术内容和预期效益等重要信息,增加社会各界对示范区的关注和了解。

  (四)及时总结示范区建设效益和成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示范区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示范区的建设督导和总结工作,按照《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2019-2022年)》和自治区农机化示范区建设标准和评价办法开展示范区建设项目的督查、绩效跟踪、中期检查和年度验收评价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对各示范区进行验收并进行评分。

  请各有关地州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3月31日前上报年度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20年10月31日前上报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年度工作总结、验收初审报告和验收申请。

  联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

  联系人:吴泊辉,电话:18690826980

  电子邮箱地址:xjnjtgz@163.com

  附件:2020年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清单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12日

2020年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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