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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严肃处理伪造、冒用拖拉机翻倾防护装置强度检验报告的企业及产品的通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02月24日

新农办机械〔2020〕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严肃处理伪造、冒用拖拉机翻倾防护装置强度检验报告的企业及产品意见的函》(农机政〔2020〕10号)要求,自治区已将新疆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涉及注销和撤销证书的企业、产品和补贴申请进行了封闭,为督促相关企业整改落实,妥善处理相关补贴产品被封闭和暂停所引发的纠纷,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和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具体处理意见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所涉补贴产品的处理

  自证书注销之日起,所涉产品补贴资格自动失效,将其移出补贴机具范围。责成企业进行不超过7个月(自证书注销之日起计算)的自查整改,对所涉产品进行拖拉机翻倾防护装置强度试验并提交报告。整改期间,自治区对所涉产品的补贴申请进行封闭处理,不予受理该产品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资质投档。在企业向原证书发放机构提供其产品符合要求的报告,经鉴定机构审核上传至中国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以下简称专栏),且向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做出不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书面承诺后,自治区可解除封闭措施,各地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证书注销前已购置但未兑付的补贴资金。证书注销之日后销售的机具,应由企业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二、撤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所涉补贴产品的处理

  自证书撤销之日起,取消所涉产品补贴资格。责成已有产品参加了补贴的企业进行不超过7个月(自证书撤销之日起计算)的自查整改,对所涉产品进行拖拉机翻倾防护装置强度试验并提交报告。整改期间,暂停企业所有产品补贴资格,时间不少于6个月,对所涉产品的补贴申请进行封闭处理。在企业向原证书发放机构提供其产品符合要求的报告,经鉴定机构审核上传专栏,且向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做出不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书面承诺后,各地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证书撤销前已购置但未兑付的补贴资金。证书撤销之日后销售的机具,应由企业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整改期满后,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相关企业及产品的违规行为、所涉资金和整改情况通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鉴定机构五年内不予受理被撤证产品的鉴定申请,并严密监控,防止在此期间,将此类产品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资质信息提交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

  三、整改不合格和不配合整改的企业及产品的处理

  整改期满后企业所涉产品未能提供符合要求报告的,按规定实施召回。未完成整改或拒不配合调查、整改的企业,取消其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将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列入黑名单,实行全国联动,并视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督促落实整改。自治区将认真筛查相关企业及产品,及时落实有关处理措施和要求,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按程序解除整改到位的企业及产品的封闭措施,以及恢复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准确判断机具购置时间,做好补贴申请核验工作,特别要严防注销、撤销证书后生产销售的机具办理补贴。

  (二)做好群众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耐心细致向购机者做好有关解释说明工作,督促企业妥善处理好相关补贴产品被封闭和暂停所引发的纠纷以及对购机者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及时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引导农民慎重购买,经销企业诚信经营,防止农牧民购买已注销、撤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产品和经销企业以补贴产品名义销售已注销、撤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产品,导致购机户无法享受补贴,出现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共同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良好秩序。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机局报告。

  附件:注销、撤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及产品汇总表.doc

  联系人:张金涛4338626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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