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征求安徽省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规范全省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的管理,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安徽省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农机装备处,并请注明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康进军,0551—62666802;邮箱:0551-2655780@163.com;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193号,邮编230001。
附件:安徽省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月2日
附件
安徽省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大纲)的管理,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安徽省农机化发展实际,对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
第三条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专项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变化或者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以不断适应农机化发展需要。
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站)负责专项鉴定大纲的技术归口管理。
第四条专项鉴定大纲编号由大纲代号、行政区域编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年号四部分组成。
第二章 大纲制(修)订
第五条省农机鉴定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大纲制(修)订计划。计划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前应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部农机鉴定总站)备案。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大纲的建议、草案。
第六条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并发布制(修)订计划,拨付大纲制(修)订专项工作经费。
第七条省农机鉴定站组织有关专业的鉴定人员成立专项大纲编制小组,编制小组组长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负责根据专项鉴定大纲编写规则开展研究和起草工作形成初稿。省农机鉴定站组织技术委员会初审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编制小组负责搜集社会反馈情况并进行修改,经鉴定站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形成送审稿。
第三章 大纲审定和发布
第八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召开专项鉴定大纲专家审定会。专家审定会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一般由5名左右的相关专家组成。相关专家必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及5年以上相关农机专业工作经历。
省农机鉴定站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大纲送审稿提供给审定专家。
第九条审定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实行专家分工负责与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机制。按照专项鉴定大纲编写规则和大纲起草所依据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定。
第十条审定结论分为“通过审定”和“未通过审定”,审定结论应协商一致通过,并形成审定意见。
第十一条大纲编制小组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大纲报批稿。大纲报批稿应经过主审专家复核,专家组组长确认。
第十二条省农业农村厅将大纲报批稿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则批准发布。
第十三条大纲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由省农机鉴定站将大纲文本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
第十四条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省农机鉴定站应及时提出大纲修改单,按照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定、省农业农村厅批准的程序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省农机鉴定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可采用其他省(市、自治区)发布的专项鉴定大纲。如需调整适用地区性能试验内容,以大纲修改单形式按大纲审定程序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专项鉴定大纲具备条件后应向部农机鉴定总站申请列入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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