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印发2019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精神,为促进我省农业机械更新换代,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2019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1日
云南省2019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优化我省农机装备结构,推动农机节能减排,减少农机事故隐患,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机及时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机的推广应用。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三、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符合本方案要求报废老旧农机且购置云南省2019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新机者(本方案简称“机主”),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报废条件
已在当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具即可申请办理报废。
(一)小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等于18KW)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大于18KW)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
(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四)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五、报废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
农机具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手扶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500 |
直联传动 | 800 |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00 |
20-50马力(含) | 2500 | |
50-80马力(含) | 5000 | |
80-100马力(含)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1000 | |
履带式拖拉机 | 10000 |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 全喂入稻麦 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0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0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0000 | |
自走式 半喂入稻麦 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60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6000 |
六、农机回收单位确定
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达到二级以上的农机维修点可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在当地主流媒体和农业农村信息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承担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备。为方便群众就近报废农机具,对没有报废农机回收点的县(市、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采取集中监督销毁回收的办法,组织力量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具体办法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七、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报废
1.回收旧机。机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行驶证,将拟报废的农机具交售给完成备案农机回收企业。发动机号、底盘(车架)号不清或者未办理变更登记等情形,需提供农业机械相关来历证明的,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要求提供,或由机主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废农机回收企业核对机主身份证件、行驶证和报废农机信息,并根据报废条件,确定是否符合报废要求,向机主出具《云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附件1),并对机主和旧农机合影留档,建立报废台帐或档案。
2.现场销毁。由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解体或销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派出的农机监理人员现场监督,并建立解体或销毁前、后照片等档案资料。辖区内无回收企业的县,销毁批次及方式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农机监理人员分别在报废农机台帐和《云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附件2)上签字确认。报废农机残值由机主与农机报废回收企业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3.注销登记。符合报废条件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经现场销毁后,机主凭《云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云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向原登记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留存《云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第一联,并在《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盖章确认。本着方便群众办理原则,有条件的县,可在现场销毁的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更新申请
申请报废补贴的机主需按规定购置新机。机具报废后,机主在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自愿选购本人所需的新机具。机主持有效的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存折)、《云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新购机具发票,向县级或乡镇级农业部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点提出报废补贴和购机补贴申请。新购机具的补贴程序按照《云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三)兑现补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机主购机款总额。
(四)执行时间
报废更新补贴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执行。每年结束时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
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上述程序,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方便群众办理,优化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细化措施,建立健全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要做好农机报废更新与农机购置补贴的相互衔接,优化程序,提高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要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查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要对受益人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市场监管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必须对报废农机进行破坏性处理(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五大主要零部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严禁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的监管,一旦发现报废农机回收单位出售报废农机,将取消其承担报废农机回收资格,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规范档案管理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县或乡镇为单位,建立报废更新补贴档案。将身份证明、“一卡通”或银行存折复印件、《云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云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新购农机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归入档案。档案要求内容完整、流程清晰、资料齐全,并按年度装订成册,保存期为5年。
(四)推行政务公开
要依法实行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政策和规章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部门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总结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1.云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2.云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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