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推广总站征求《农机购置补贴投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农机推(专)函〔201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提高投挡工作效率,受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我站组织起草了《农机购置补贴投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征求你单位意见。
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讨,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11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表(见附件2)纸质版(或电子版)反馈至我站。
联系人:陈燕(010-59198617);邮箱:njtgzzxc@126.com
附件:
1.《农机购置补贴投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2.《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表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2018年11月5日
附件1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提高投档工作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补贴机具投档(以下简称投档),是指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通过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系统(以下简称投档系统)提交产品投档信息,对产品进行自行评价并投入相应档次,经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形式审核后公布,为购机者选择产品及补贴管理提供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指导全国投档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绩效管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投档工作,自主确定投档时间,投档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条投档原则上实行网络申报,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本投档规范要求自愿申报、自主投档、承诺践诺。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对投档系统内的信息组织开展形式审核、汇总整理、集中公布。
第五条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投档
第六条投档期间,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系统,填写企业信息,选择投档产品,逐项核对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信息服务平台)采集的信息,准确界定投档产品的性能、结构、配置,合理选择所属档次,并确认上报。
第七条投档产品应在各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内,符合投档省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同时还应具备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八条投档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产品;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
(三)列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公告不合格的产品;
(四)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列明的不应投档的情形。
第九条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定期从鉴定信息服务平台自动抓取鉴定信息。申请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可从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上确认相关信息和补充有关资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提交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认证、鉴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地址、企业法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
(三)投档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大类、小类、品目,产品名称、型号,产品图片(包括铭牌图片)、基本参数与配置、市场销售价格;
(四)企业投档承诺书(见参考件);
(五)企业认为需补充提供的信息。
第三章审核与公布
第十条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企业自主投档结束后,组织对投档产品信息进行形式审核。
第十一条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对投档产品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形式审核、汇总公示、集中发布,全程留痕并留存相关资料。
(一)形式审核。组织专家对已投档产品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对企业投档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所投档次的符合性进行审核,作出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处理。对审核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
(二)汇总公示。对审核结果汇总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集中公布。对审核通过的产品进行公告。公告的产品信息中应包含:产品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名称、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机具型号、投档参数、鉴定(认证)证书号、证书有效期、所属省份。
(四)异议处理。农机生产企业对于投档产品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原申报信息进行复核,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应予以更正,并补充公示。
(五)资料留存。企业投档产品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为5年。
第十二条补贴政策实施年度内,若已公告投档产品的资质继续有效,产品的基本参数与配置信息不影响所属档次符合性的,经企业确认后,可不重复投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投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农机生产企业参与投档,应严格遵守投档规定,主动接受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对违背投档承诺、违反投档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投档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件:
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参考件)
本企业自愿参与XXX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自觉遵守中、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自愿申请产品投档,自主完成产品投档信息填报,对产品自行评价并合理归入相应档次,同时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投档的产品在XXX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内,符合XXX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同时具备XXX省规定的产品资质条件。经本企业认真核对投档产品对应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布的信息与采集至XXX省投档系统的信息真实、准确、合规、有效、完整。选择的产品分档所属品目名称与鉴定机构发布的品目名称一致,产品基本参数与配置信息与补贴机具一览表所属分档参数要求相符。
二、本企业填写的所有投档产品信息均准确无误,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投档产品信息有误或违反中央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给国家补贴资金和购机者利益造成损失的,本企业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对应退回的补贴资金先行赔付,负责追回补贴资金承担相应损失,并自觉接受相应处罚。
三、所有申报投档的产品均未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或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名单,且在全国补贴范围内。若投档产品有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取消本企业所有产品的补贴资格,由此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和损失全部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四、因投档产品信息填报错误或不完整导致投档审核不通过或投入错误档次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对误投至补贴额较高档次的本企业产品,将在公示期间书面报告贵省负责投档部门,如不报告,可以直接取消本企业所有产品的补贴资格,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损失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企业(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
标准名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
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修改意见 | 原因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名称: 填表人签字: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