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18〕167号
各区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一步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精神,结合本市农机化发展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2018-2020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9日
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的发展要求,着力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农产品供给提供坚实物质保障;大力推广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严格规范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
安排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和崇明区9个区,以及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农业公司、地产农投公司3个市有关单位为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安排市农科院1个市有关单位为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
三、资金使用
区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结转资金应当优先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鼓励各项目实施单位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试点工作要符合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相关政策规定。
区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在本市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和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申请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须提供相应操作证件;申请粮食烘干机等需占地安装的设备,须纳入设施农用地规划或具备房屋使用(租赁)权证。
五、经销企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六、补贴机具
(一)补贴品目范围
重点围绕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农业绿色发展等需求,中央、市级财政资金选取13个大类26个小类45个品目进行补贴(附件1)。
(二)补贴标准
中央、市级财政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执行,市财政补贴累加后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市机具市场平均价格的50%测算。具体补贴标准参照《上海市2018-2020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补贴额发生调整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七、补贴操作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
补贴对象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填写《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4),向镇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个人在年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超额申请的,须经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报批。
申请补贴时,提倡申请者签订《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1.承诺自主购机、自担风险,如发生质量纠纷,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据《农业机械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权;2.承诺购买机具行为真实有效,补贴机具是用于农业生产作业并在规定期限内不擅自转卖,如有违法违规事项则承担相应责任。《承诺书》具体样式由各项目实施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二)信息核实
镇级农业主管部门初步核实补贴对象资质条件等申请信息,对申请市级累加补贴的购机申请,须按照《上海市主要农业机械配置参考标准》(附件3,以下简称《配置标准》)审核生产需求必要性,并汇总上报。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复核申请信息,按规范组织公示补贴对象名单(格式参见附件5)10天无异议后,确认补贴申请并反馈。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全面敞开政策,应满足所有符合资质条件和生产必要需求的补贴申请,年度补贴资金不足情况下,可按实际情况开展跨年度资金结算。
(三)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品牌型号,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询价议价购买农机产品,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完成购机后,将购机发票、上牌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送交镇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四)补贴兑付
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镇级农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区、镇两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实地核实程序的通知》(沪农机[2017]39号)要求,加强补贴机具实地核验工作。
资料审查及实地核机无误后,区级财政部门组织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兑付应当优先使用结转资金,自镇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齐材料之日起,30天内区级财政部门应将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组织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区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要强化工作责任,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严格按规范实施和监管补贴政策,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补贴对象、产销企业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核实相应材料的合规性。
(二)健全制度,规范实施。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区级操作细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规程,让基层有规可依、依规办事。其中,一是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配置标准》,包括调整配置标准值或增加其他机具种类,如确需降低标准值,须经区农委专题会议通过后报市备案;二是要明确各工作环节的时限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位;三是要明确年度补贴资金不足情况下的拨付顺序要求;四是要积极推进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
要严格按照补贴申请受理、申请信息核实、补贴对象公示、确定反馈申请、机具实地核实、补贴资金兑付的工作程序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补贴政策的公平性、公正性。要全面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进一步强化信息监管。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各类渠道,将补贴政策宣传到位,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及时、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对申请者信息进行公示,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6)。
(四)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惩失信违规主体。
2.上海市2018-2020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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