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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农机合作社整改方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06月20日

  黑政办规〔2018〕3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日


  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现代农机合作社(简称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农机合作社发展中形成的综合型、生产型和服务型等多种经营形式,加快推动全省农机合作社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整改,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内容

  本方案规定整改的农机合作社是指2008年以来按照省农机合作社建设方案要求组建,购置农机装备获得国家补助的农机合作社。根据农机合作社的不同经营类型,区别情况,分类施策,重点整改以下五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部分农机合作社受益主体方面的问题。

  对由个人、家庭或少数人经营的入社成员不足的农机合作社,要组织农民通过带地、带资、带机等形式扩大入社规模。综合型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农民、农业职工)要达到50户以上,生产型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要达到30户以上,服务型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要达到20户以上。农机合作社成员中,农民(农业职工)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农机合作社要建立成员名册,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要引导和扶持生产型、服务型农机合作社向综合型发展。

  对实际由企业独自经营的农机合作社,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入社,入社成员和经营土地面积等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落实盈余分配等相关制度,并达到整改要求。对组织成员入社确有困难的,要采取转移、合并或重组等方式整改。

  对假借合作社名义申办的农机合作社(除农机合作社内部实行单车核算管理的以外),要召回全部由出资人各自使用的农机装备,并积极组织和动员农民入社,入社成员和经营土地面积要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农机合作社集中开展生产经营。对农机装备不能召回集中的,宜拆分的可以分成两个农机合作社,拆分后的农机合作社要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标准。

  (二)关于部分农机合作社申报方面的问题。

  对土地面积不够的农机合作社,要采取土地入社、租赁、托管和代耕、跨区作业等形式扩大农机作业面积,建立自主经营土地和农机作业服务台账。综合型、生产型农机合作社,每100万元农机装备自主经营土地(包括入社、租赁、托管等土地)面积要达到1000亩。服务型农机合作社,要广泛开展土地托管、代耕作业、跨区作业等农机社会化服务,每100万元农机装备单项作业面积旱田要达到2000亩,水田要达到1000亩。

  对假借资质等申报的农机合作社,要根据农机合作社建后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整改。对申办人有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急于办社发展生产,建后没有倒卖农机装备,并能够按要求整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补办农机合作社相关建设手续,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整改标准,鼓励和支持其向规范社发展;对建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真正成立农机合作社,并存在倒卖农机装备问题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三)关于部分农机合作社装备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农机合作社,要按照《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方案》要求,落实农机安全、机务、生产作业、场库棚管理等制度,农机装备依法登记上牌。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合作社要建立农机装备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的管理。落实农机装备保管制度,加强场库棚等保管设施建设,做到机进库、具入棚和有办公场所。

  对开展租赁农机装备和跨区作业的农机合作社,要鼓励支持其在完成本地作业后,以跨区作业和农机装备租赁等形式,规范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增加农机合作社收入。农机装备跨区作业和租赁实行县(市、区)备案制,所获收入要全部入账,农机装备于每年3月15日和8月15日前返社,参加本地生产。在外地经营土地和境外从事农业开发的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离社和回社要在县(市、区)备案。不按规定备案和返回的要严肃责令整改,涉嫌以在外作业、租赁等名义倒卖农机装备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对倒卖、去向不明和抵押的农机装备,要追回倒卖和去向不明农机装备;对不能追回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被抵债、扣压扣留和涉及经济纠纷的农机装备,要协商解决或依法解决,保证农机合作社合法权益。

  对闲置的农机装备,要区别情况分类施策。对因种植结构调整导致闲置的,各级农机部门指导农机合作社充分利用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农机化信息网等进行供需对接,提高农机装备利用率;对因技术性能差导致闲置的,可以进行保值更新或置换;对达到报废程度导致闲置的,可以进行报废更新或报废。保值更新、报废更新、报废和置换,要由农机合作社理事会决定,报县级农机部门备案后实施。此前,农机合作社已进行保值更新,但未备案的农机装备,要向县级农机部门补报备案。更新的农机装备要保持原值、技术性能符合农机合作社配备农机装备要求。农机装备报废、置换管理办法由省农委商有关部门制定。

  对农机合作社采购但尚未供货的农机装备,市(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查清情况,督促供货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供货方不履行的,按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四)关于部分农机合作社制度落实方面的问题。

  对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农机合作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完善农机合作社章程,建立各项制度,依据章程规定加强农机合作社管理。允许懂经营、善管理的非农民成员通过选举担任理事长,提高农机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参与农机合作社的人员要依法退出,担任理事长的要依法更换。

  对未按规定进行盈余分配的农机合作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机合作社章程规定,尊重农民意愿,在保证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完善分配制度。

  对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农机合作社,要严格落实财务制度,聘用专兼职会计,采取统一记账、使用电子账等方式规范财务管理。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和广大成员的监督作用,确保财务账目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对未按规定登记的农机合作社,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合法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农机合作社章程等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农机合作社要与原种植业合作社两社合并,不能一社多照。

  (五)关于部分农机合作社贷款偿还的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农机合作社拖欠省、县财政代偿的银行贷款资金。对有能力偿还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制定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按期还款。对故意拖欠贷款的,依法追偿。对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可以进行转移、合并、重组或拆分,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

  不能按上述要求整改的农机合作社,要根据当年农机合作社的建设标准,结合当前的整改要求进行分类施策。可在农机装备补助资金中,扣除全部农机装备30%的补贴资金后,将其余补助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农机合作社转为农机大户、家庭农场、农机服务企业等社会化农机服务组织,农机装备归其所有;经司法机关处理结案的农机合作社,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农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要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各项问题整改达标后不再追溯。

  市(地)、县(市、区)农机部门要认真管理和运用本级农机调度指挥中心,并对辖区内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GPCS终端设备监管,上传、审核农机合作社建设和农机装备管理信息,监控核实辖区内农机深松等作业面积和质量。省农委负责指导、监督。

  二、方法步骤

  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精准施策,认真抓好整改,总体分三个步骤。

  (一)整改部署阶段(6月5日至15日)。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按照本方案总体要求,对农机合作社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下发整改实施方案,部署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县(市、区)政府整改实施方案报市(地)备案,市(地)政府(行署)整改实施方案报省农委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6日至8月31日)。各地要按照整改方案要求,组织力量深入合作社,逐社梳理核实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节点,每个农机合作社都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县级要建立整改工作档案。按照整改台账所列问题,严格督导合作社逐条整改,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6月20日前,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向省农委上报阶段性整改报告。9月底前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12月31日)。9月底前,县(市、区)政府组织涉及的农垦、畜牧、森工、监狱系统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整改验收组,验收辖区内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向市(地)上报整改报告。10月底前,各市(地)对县(市、区)整改工作进行复查验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全部复查验收合格后,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整改报告。11月底前,省里组织抽查,全省整改完成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全省整改工作。

  三、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今年作为“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完善年”,高度重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建立省领导为总召集人,省农委、财政厅、工商局、畜牧兽医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监狱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各市(地)、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也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相应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省级负责统筹协调、完善制度、工作部署、监督落实、绩效考评等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县(市、区)整改、制度落实和督促检查。省畜牧兽医局、森工总局、监狱管理局负责本系统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其整改工作纳入属地管理,按照农机合作社所属市(地)、县(市、区)整改要求实施,并报送工作情况。省农垦总局要督促场县共建农机合作社按属地要求整改,并报送情况。县(市、区)政府是农机合作社建设管理主体,对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负全责。

  (二)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整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组织整改,强化监督指导。建立整改台账,对整改达标的销号,不达标的不销号。省里组成督导组,深入各地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对市(地)整改目标绩效考核。对整改组织领导力度不大、工作进展迟缓、上报情况拖延、效果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市(地)要监督县(市、区)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要严肃问责。各地和畜牧兽医、森工、监狱管理等部门要研究解决整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情况,推动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倒卖农机装备、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供货、非法扣压扣留农机装备、农机合作社故意拖欠贷款等违法行为。

  (三)整章建制,规范发展。根据农机合作社发展实际,全面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各市(地)、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出台支持农机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推进农民入社、土地规模经营,建立市、县级农机合作社规范社名录。理顺各职能部门管理服务职责,配齐配强农机、经管等职能部门人员。农机合作社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重点的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农机合作社向运行机制规范化、生产作业标准化、机务管理经常化、基础设施配套化、经营全面市场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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