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机管理(监理)站(局、处):
为加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
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制发管理,依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以下简称牌证)是指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牌证订制和分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牌证制发实行“政府采购、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制发工作的监督;省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全省牌证制发工作;市县两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牌证的集中订制和分发工作。
第二章订制、分发与保管
第五条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统一在浙江省农机监理牌证订制系统(以下简称订制系统)订制牌证。每年度末订制下年度牌证,市、县两级农机监理机构逐级统计下年度所需新牌证数量、种类,并报省农机监理机构,由省农机监理机构集中向生产企业采购。临时申请补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在订制系统中直接向生产企业订制。
第六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由生产企业制作后统一寄送至各市农机监理机构,各市农机监理机构查验后,及时发送到所辖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由生产企业制作后直接快递至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牌证领用登记制度和牌证发放档案,指定人员专柜保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牌证的订制、分发和保管等工作。
第九条市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组织辖区开展牌证产品质量验收检查和用户评议,汇总填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评议表》(附件1)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订制系统报省农机监理机构。省农机监理机构根据评议,视情对订制的牌证产品进行随机抽查。连续两次抽检产品不符合相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指标的生产企业,取消订制生产资格。
第十条牌证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挪用。牌证制发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牌证式样、规格、质量执行《拖拉机号牌》(NY345.1)、《联合收割机号牌》(NY345.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NY/T34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NY/T347)、《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NY/T321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NY/T3215)等农业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号牌号码由省简称、代码(发牌机关所在市级行政区划代码中第三、第四位数字),注册编号(五位数)三部分组成。注册编号第一位数为“县(市、区)代号”,后四位为注册顺序号,其中,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号牌注册编号的第一位“县(市、区)代号”使用英文字母(英文字母相对应A-1,B-2,C-3,D-4,E-5,F-6,G-7,H-8,J-9,K-0)。
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号码由省简称,代码,顺序号(四位数字)和“临”字四部分组成。
各地注册号码分段详见各市县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号牌号码分段表(附件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