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未来三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定
日前,青海省农牧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的《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起草了《青海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为构建现代高原特色农业和生态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供物质装备支撑,坚持质量兴农、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牧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突出政策便民惠民原则,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应补尽补,鼓励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水平;优化制度设计,加强资金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严惩失信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方案》要求,青海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农机购置补贴为对农牧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属于约束性任务,实行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青海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全国2018—2020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确定该省的补贴机具品目,共15大类34个小类108个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应补尽补。《方案》指出,确实因当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难以在当年兑付补贴的,应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补贴。各地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牧草生产加工、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各市(州)、县(区)应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在补贴机具资质规定方面,《方案》明确规定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方案》在保持补贴对象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在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针对基层反映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认定依据不足、相关部门理解不一致等问题,删除“直接”的表述,将补贴对象明确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为便于基层全面准确地界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农业法》相关表述,将其进一步细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三是考虑到补贴对象跨地区承包经营的实际,明确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当地”既可以是购机者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也可以是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只要有合法证明即可。
《方案》继续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绩效管理、严惩违规行为等,并细化和新增了若干要求。一是增强组织纪律性。强调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强调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决策。二是强化内部控制。要求全面建立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确保重大决策科学规范。三是规范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对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机具,必须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并填写“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确保购机补贴真实有效。四是加强违规查处制度建设。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省际间联动联查,推动形成违规农机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
《方案》统一了补贴操作主要流程,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更高标准,要求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方便农民选机购机。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明确要求补贴机具投档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公布,加快网上投档步伐,进一步便利企业自主投档。
《方案》明确了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规范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权益和责任义务。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在补贴机具选购方面,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鼓励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在补贴资金申领方面,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权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在补贴机具使用方面,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在省级累加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及补贴比例方面,《方案》要求对深松联合整地机、免耕播种机、45马力以上拖拉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起垄机、铺膜机、残膜回收机、饲料作物收获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联合收获机可用省级资金累加补贴。其中对深松联合整地机、免耕播种机、饲料作物收获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在中央资金补贴额的基础上,可用省级资金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的90%进行累加补贴,其他机具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50%进行累加补贴。各县(区)不得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只能选择是否使用省级资金进行累加补贴,可根据本地实际从上述机具中确定累加补贴的机具。
据悉,青海省在今年将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同时,《方案》中新增了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兑付补贴资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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