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8日
江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指导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基本原则,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坚持创新发展、坚持突出重点和紧抓关键环节,为江西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继续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对我省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推动农机购置补贴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二、实施范围与资金分配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
(二)资金分配。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数量、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等,科学预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核对汇总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根据资金总量及各地申报资金数量,结合相关情况,对资金进行平衡后,商省财政厅下拨。
为提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效能,充分满足购机者需求,省财政厅、农业厅可根据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对补贴资金进行动态调剂。
三、补贴机具种类、资质要求、补贴标准及补贴对象
(一)补贴机具种类。在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选择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共13大类26小类54个品目(详见附件1)作为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有必要,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将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试点方案另行制定。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高补贴额。上一年度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省农业厅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并公布《江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正常情况下,补贴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按年度进行。
各地要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较大的,要及时主动向省农业厅报告,省农业厅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并适时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四)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文统称为“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原则上不超过4台,补贴额>1000元的原则上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除外。
四、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按当年机具要求和下一年度补贴额办理补贴。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推进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
(一)组织投档。
农机生产企业自愿按规定提交补贴产品资料。补贴工作开展后,原则上组织投档不少于2次。省农业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示,并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的农机生产企业须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销企业,并督促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对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补贴产品的归档档次有误、补贴比例畸高等情况,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产品销售并主动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农机生产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已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投档和经营补贴产品。
(二)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鼓励购机者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并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经营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供2套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配发动机的不需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
(三)申请补贴。
购机者自主到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携带所购机具(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除外)和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发动机的不需提供)拓印膜各2套。
在办理补贴过程中,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先办理牌证照;对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购机者应先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者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原件照片等上传到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交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是否要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和留存,由各县结合实际自主确定。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形式审核结果负责。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四)发放补贴。
在补贴资金结算前,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格式见附件3)。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附件4和附件5)。
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的形式审核,要根据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的结算和兑付,补贴工作启动后农机主管部门原则上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原则上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确保按时完成资金结算和兑付。
(五)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保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投诉及违规调查处理以及所辖县(市、区)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考核等工作。
各县(市、区)要落实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进一步充实力量,明确组成单位、人员及各自职责,并由县政府正式行文上报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对监管难度较大、补贴额较大的补贴机具进行核机和监管。
(二)提升财政支持,强化保障。省财政每年从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补助。
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档案、核查机具、人员培训、能力提升等方面。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三)规范补贴流程,高效服务。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设区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要根据核验机规程(详见附件6),细化完善本地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探索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探索“一机一码”在机具核查过程中的运用,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四)注重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作用,通过专栏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规范专栏建设,确保专栏名称不能变,栏目设置不能少,应至少包含补贴政策、实施进度、投诉举报等子栏目。专栏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要按照附件3格式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五)强化全程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惩违规。对于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只涉及一个设区市的,根据相关职责,原则上由设区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农业厅、财政厅;涉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根据相关职责,由省农业厅、财政厅牵头组织,相关设区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具体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农业厅、财政厅。调查期间,市、县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企业进行约谈告诫或限期整改。
每年12月10日前,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财政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衔接,具体操作按照《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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