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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俏宇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等七家生产企业部分产品农机购置补贴违规案件处理意见的通报

自治区农机局 2018年03月27日

  新农机办字[2018]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2017年12月,吐鲁番市农机局在农机购置补贴督导工作中发现浙江俏宇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生产的3WPZ-1000S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存在补贴额畸高、虚开发票等问题,我局立即封闭了新疆所有18—5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的补贴系统,对涉及上述产品的浙江俏宇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天津润丰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沃能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爱凯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勇力机械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华玺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卫民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及产品,开展深入调查核实。

  综合我局约谈相关企业核查情况,吐鲁番市、伊犁州和沙湾县等农机部门实地调查以及企业自查情况,可以确定18—5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在我区的实际销售价格为4.15万元至8.3万元不等,出具发票价格为7.2万元至10.6万元不等。2017年我区确定的补贴额为3.15万元,存在补贴额畸高,部分企业虚假开票等农机购置补贴违规经营行为。

  根据农业部及自治区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区2017年18—5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补贴额由原3.15万元调整至1.8万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针对浙江俏宇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爱凯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勇力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卫民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等4家生产企业存在不主动报告补贴额畸高等异常情况、对经销商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监管不力、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等情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上述企业提出严厉通报批评,责令严格按照新调整的1.8万元的补贴标准积极配合当地农机部门于2018年4月30日前整改完成2017年补贴相关工作,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损失。

  二、天津沃能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公主岭市华玺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不主动报告补贴额畸高等异常情况、且以直销的方式直接给购机者虚开高额发票,直接参与违规经营行为,决定取消天津沃能达实业有限公司3WPZ-350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补贴资格,取消公主岭市华玺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WPZ-800Ⅲ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补贴资格,并予以严厉通报。上述两企业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损失。

  三、补贴产品经销商鄯善县恒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恒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销售浙江俏宇机车部件有限公司3WPZ-1000S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时向购机户预收1万元,虚开10.51万元销售发票、待购机户提交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等补贴手续,以及个人银行卡和密码后交付机具,补贴款到卡后直接归其所有,情节恶劣,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永久取消鄯善县恒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呼图壁县恒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将鄯善县恒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军、呼图壁县恒裕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国忠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

  四、补贴产品经销商霍城县宏杨农机商贸有限和伊宁市春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鉴于数额不大、认错整改态度积极端正等情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暂停上述2家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暂停期一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经销商及其生产企业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及损失。

  五、天津润丰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补贴产品经销商严格按照新调整的1.8万元的补贴标准积极配合当地农机部门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2017年补贴相关工作,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损失。

  请各地农机部门按照上述处理意见做好2017年度上述产品补贴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补贴机具市场监管,严格把关补贴机具核实及资金兑付等关键环节,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请各农机企业及购机者引以为戒,严格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自治区农机局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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