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委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岗位职责、细化业务流程、采取有效措施,对本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实行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覆盖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部范围;
(二)覆盖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部岗位及人员;
(三)贯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四)贯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岗位管理、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全环节;
(五)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权力规范、有序、科学和高效运行。
第五条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市委农工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农委分管领导发挥决策作用,负责领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市农委农机装备处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制订,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和内部职责分工等方式共同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承担农机购置补贴具体业务。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六条根据工作职责,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
(二)补贴资金预算下达;
(三)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
(四)补贴产品分类归档管理及系统录入;
(五)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
第七条实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下列议事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组织进行:
(一)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重要工作事项由市农委农机装备处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重大技术性事项由市农委农机装备处组织专家组提出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提请市农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二)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纪律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对纪律监督、审计决定和专项检查以及在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严厉查处并认真整改,相关问题及时向委领导请示报告。
(三)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处长带头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制度。农机装备处全体成员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四)管理层级权限。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市委农工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农委分管领导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全面工作,对市委农工委和市农委主要领导负责。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处长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对委分管领导负责。市农委农机装备处每位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岗位工作,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做好工作;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工作。
(五)制衡控制机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管理风险,确保政策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
(六)专家审议机制。市农委组建专家库,对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分类归档等由专家组审议。成立专家组应在专家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人数,根据工作量确定,一般为5至9人。专家组审议后,对审议结果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专家组会议由市农委农机装备处负责组织。
第三章内控流程
第八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在市农委农机装备处设置经办岗、监管岗、管理岗和会审岗,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一)经办岗。承担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补贴资金预算下达、补贴产品归档、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监管岗。承担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和补贴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管理岗。负责对经办岗、监管岗办理结果审查核定。
(四)会审岗。对重大事项由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召开全体会议讨论提出意见。
第九条补贴产品机具种类范围确定,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主要农作物生产、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区域内特色产业等所需机具实际,以书面形式向市农委提出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增减建议,具体由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负责收集整理。不接受产销企业有关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增减建议;
(二)市农委农机装备处会同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对区县(自治县)建议,按照实践性、成熟性等原则进行初步研究,对增减理由比较充分的,可进入专家评审程序。评审原则由农机装备处会同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提出;
(三)市农委农机装备处组织成立专家组,下达评审任务。专家组根据评审原则对区县(自治县)建议进行审议,形成专家组意见后,提交市农委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专题会议审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政策实施周期内,如有年度补贴产品机具品目增减需求的,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研究。
第十条补贴资金预算下达,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申报。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绿色生态导向、购机意愿等实际开展资金需求测算,会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需求申请;
(二)初审。市农委农机装备处经办人员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上年度各地补贴资金执行、主要农产品产量、违规处理等因素对区县(自治县)补贴资金需求申请进行形式审核,并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初步方案;
(三)会审。市农委农机装备处会同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补贴资金指标分配意见;
(四)审定。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将补贴资金指标分配意见报市农委分管领导审定后,商请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指标进行预算下达;
(五)实施。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根据市财政局补贴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将资金指标数额录入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通知各实施单位开展工作;
(六)调剂。政策实施中,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协商市财政局农业处强化对区县(自治县)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减少资金大量结转。
第十一条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对补贴产品进行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提出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建议后,报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初审;
(二)经市农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市农委农机装备处组织专家组,对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的测算结果进行审议,并形成专家组审议意见;
(三)市农委农机装备处牵头起草专家组审议工作报告,并连同专家组审议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审阅;
(四)市农委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将我市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向社会发布公告;
(五)政策实施周期内,如有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需要调整的,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研究。
(六)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原则上依据上年补贴系统数据同档主流产品市场销售均价进行,测算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同时要加强与周边省份沟通协商,保持分档和补贴额相对统一稳定,避免年度间、省际间差距过大;
第十二条补贴产品分类归档管理及产品录入系统,根据需求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发布通知。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通过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或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发布补贴产品自助归档通知;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自助归档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二)形式审核。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后,开展形式审核工作;
(三)产品资质。产品应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或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专家审议。市农委农机装备处负责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通过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形式审核后的产品进行分类归档审议,并提出分类归档审议意见;
(五)集中公示。市农委农机装备处牵头起草专家组审议工作报告,并连同专家组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审阅后,将分类归档情况在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六)开展复审。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对公示反馈意见及申报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市农委农机装备处牵头组织召开专家组复审会,对公示反馈的产品分类归档意见和情况进行再次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七)结果确定。市农委农机装备处牵头起草专家组复审会议工作报告,并连同专家组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审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正式确定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八)发布公告。市农委以文件形式对被正式确定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发布公告;
(九)录入系统。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依据公告,将补贴产品相关数据及参数录入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十)档案管理。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企业申报的分类归档材料及专家组审议意见做好归档保存工作。
第十三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由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根据农、财两部有关工作要求,对各区县(自治县)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考核,并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启动工作。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根据年度工作情况,适时下发工作通知,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全市开展考核工作;
(二)自评自考。区县(自治县)农机推广机构根据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要求内容,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按照时限要求上报;
(三)市级考核。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汇总各地自评报告,组成市级评审组,开展初审、复审和实地抽查工作;评审组按照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制订的评分原则,对各地延伸绩效管理考核评分,形成综合性评审报告,报告需说明扣分原因、存在问题等;
(四)汇总报告。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汇总评审组工作报告和考核结果,报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及分管领导审定;
(五)结果运用。根据市农委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和有关要求,综合运用考核结果。
第四章风险管控
第十四条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要存在下列风险点: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风险点是程序不严谨、不规范、不切实际,补贴范围确定存在较大随意性。
(二)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风险点是程序不严谨、不规范;基础数据不全面、不准确;测算范围不适当、测算方法不科学;实际情况不清、脱离实际;容易出现随意性。
(三)补贴资金预算下达。风险点是存在较大随意性,未能及时满足各地需求。
(四)补贴产品分类归档。风险点是收受企业好处或违反相关工作规定。
(五)补贴产品管理及系统录入。风险点是程序不严谨、工作不规范和不实行制衡控制机制,容易形成工作纰漏。
(六)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风险点是延伸绩效管理考评针对性不强,过程不规范,结果不客观。
(七)违规行为查处和举报投诉处理。风险点是收受企业好处,对反映问题的举报投诉不开展调查核实,对已查实的违规问题不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防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综合考虑我市地形地貌特点、产业导向、绿色生态发展要求、技术进步程度、机具监管难度、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成效等因素科学研究和确定,并结合实际加强调研,不断创新完善和动态调整,力求科学、审慎确定补贴范围。
(二)组织专家结合上述所列因素对新纳入补贴范围的机具品目进行评估,把相对成熟且经评估合格后的机具品目纳入补贴范围。
第十六条防范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力求全面客观。组织专家组对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结果进行审议,力求客观公正,符合我市实际;
(二)落实反馈机制。对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专家审议结果,由市农委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补贴资金预算下达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充分考虑需求。完善补贴资金分配的前期准备工作,汇总分析各地资金需求情况,根据“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满足各地补贴资金需求;
(二)加强部门沟通。密切监视区县(自治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情况,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强化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加快预算执行,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余。
第十八条防范补贴产品分类归档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强化多因素分析。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程度、农机农艺结合、机具监管难度等因素,紧密结合实际,科学研判、综合确定,力求科学准确;
(二)加强科学评估。组织专家组审议,发挥专家智慧力量,力求科学、公正,符合我市市情;
(三)执行标准规范。按照农业部有关产品推广鉴定、检验鉴定、定型鉴定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等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防范补贴产品管理及系统录入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科学设岗明责。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分岗、分人、分工管理;
(二)建设制衡机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
第二十条防范延伸绩效管理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强化制度落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绩效指标,提高绩效指标的针对性,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培训,提高区县(自治县)农机推广机构对绩效指标的理解认知水平;
(二)强化抽查监督。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评估区县(自治县)农机推广机构工作报告,组成专家组,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工作的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绩效管理;
(三)强化考评机制。绩效考核实行专家负责制,对区县(自治县)农机推广机构补贴实施工作绩效评分和考评结果形成报告;
(四)强化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综合运用到各项工作之中。
第二十一条防范违规经营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明确工作规范。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细则,明确企业责任义务、处罚分类、查处程序等内容;
(二)查处违规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严格落实法律制度,严格依政策查处违规行为;
(三)突出问题导向。公布政策咨询、举报、投诉电话,按规定受理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四)落实各级责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各级管理责任,强化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市级、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管机制;
(五)加强信息公开。受理的举报投诉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实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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