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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再修订:取消同类限制 规范组织行为

中新社 梁晓辉、高凯、张蔚然 2018年01月02日

  27日在北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随后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张福贵介绍说,此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张福贵称,据农业部的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199.9万家,是2007年底的76倍,目前实有入社的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

  他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实行以来,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一些专业合作社由单一的生产经营向从事多种经营和服务的综合化发展方向,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需要对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内涵予以重新界定,并作出相应规范。

  据张福贵介绍,这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一是取消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

  第二,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这次法律修改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方面做了一些补充和完善,如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另外,对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也做了补充和完善。

  第三,增加了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了规定,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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