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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再延包30年,这颗定心丸含金量有多大

半月谈网 李国祥 2017年12月28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同时指出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承包期再延三十年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之间是什么关系?弄清二者之间关系,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十九大提出的相关论述,而且有助于推动实践探索和发展。

  从理论上或者逻辑上说,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三十年,与土地能否集中和适度规模经营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安排下,土地经营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只要获得经营权,就可以集中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承包期限并不构成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的约束性因素。

  从实践来看,现实生活中,同样是农户承包经营,有些土地是家庭小规模经营的,有的则是适度规模经营的。

  有人认为,不同的土地制度必然带来不同的土地规模经营格局。这种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新时代我国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但小农户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并存格局将会长期存在。美国等国家土地私有制,土地经营规模很大。日本等东亚一些国家土地也是私有制,但土地经营规模很小。可见,土地经营规模与土地制度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如果说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三十年不会阻碍农业规模经营,那么它是否会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从逻辑上说,是有可能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持续发展的。承包期延长,可能会让暂不依赖农业的部分农民工流转土地时吃上“定心丸”,等需要依赖农业的时候再收回承包经营权,特别是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保障,有助于消除顾虑增加土地流转供给。更为重要的是,承包期延长,相应势必会带来土地流转期限的延长,意味着投资大风险高的农业投资获取回报时间的延长,这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者应该会产生积极影响。承包期延长,土地流转供给和需求增加,这必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现实中不乏因担心二轮承包到期后的不确定性而犹豫土地流转的。一些投资者虽有“三农”情怀,但因担心流转期限过短难以收回投资和无法获得回报而不愿投资农业。

  要让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三十年在现实生活中成为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力量,还需要配套改革、完善配套政策。

  同时,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三十年,会遇到一些新问题,需要积极探索解决。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大量投入,这就需要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需要化解金融机构不愿接受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难题。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三十年,还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出现的承包户在流转土地时盲目索要高租金和随意要回承包地经营权等问题。

  降低土地流转租金过高风险,政策上应鼓励以土地入股等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还应积极探索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机制。同时必须尽快完善提高土地流转行为规范的权威性和可预见性,保护各类主体权益,更好地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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