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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积极开展农机保险保费补贴

中国农机化导报 刘俊 2017年11月02日

  近年来,上海、江苏、陕西、北京、宁波、河北等省市结合实际情况,先后开展了农机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2005年,上海市制定《农机具综合保险条款》,在全国率先开展农机保险保费补贴。上海市农机具综合保险包括交强险、财产险、机上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补贴对象是经过注册登记并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经过2007年、2009年、2013年和2016年4次调整,农机保险政策不断优化,保费补贴力度不断扩大,财政补贴额度从保费的30%提高到50%,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差别承担。保障额度不断提高,第三者责任险**高保障额从**初的15万元调整到74万元。

  2008年,江苏省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稳步推进为原则,探索实施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机保险政策。2015年10月,江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条款费率》,将分散的农机具保险整合为农业机械综合保险,采取定额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高保险金额达4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和操作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分别为20万元,财产损失保险责任限额5万元)。政府财政对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强险给予保费补贴,各级财政累加补贴比例不低于保费总额的50%。

  2011年,北京市农委将农机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实行农机具综合保险(包括农机损失保险、农机具机上人员责任保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保险3个险种)。政府财政对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保农机具综合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市级财政补贴保费的50%,各区县财政累加补贴保费的20%—40%,农户只需承担10%—30%的保费。

  2009年,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开展农机安全互助工作试点。2012年,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12年度农业机械安全互助保险保费补贴的通知》,规定对拖拉机驾驶人及第三者责任组合互助险、联合收割机损害组织互助险进行保费补贴。财政部门共补贴保费的4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10%。2012至2017年省财政补贴1946.65万元,市级财政配套145.42万元,县级财政配套31.37万元。

  2013年,宁波市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补贴试点,对纯农田作业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实施政策性补贴。2017年3月,政策性农机保险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了对所有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和库房设施等的全覆盖。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的农业机械及相关的保险品种,农户可自主选择投保机具和保险种类,不允许捆绑搭配式保险。粮食烘干机的机损险,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机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操作(辅助)人员短期意外险等,农户均可根据作业季节需要及作业时间长短,自主选择投保时间,按月投保。市财政补贴比例为保费的25%,县级财政补贴要求不低于市财政补贴金额,农户只需承担不到一半的保险费用。

  2016年12月,河北省启动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补贴对象为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且年度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及联合收获机械。补贴险种包括上道路运输型、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及综合险、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获机综合险。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自愿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的试点市县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农户承担部分不高于20%。

  农机保险报废补贴政策的实施,进一步调动了农民投保和保险机构承保积极性,对于补救农机事故损失、避免事故致贫起到重要作用,促进了农机保险事业发展,有利于农机监理机构全面了解农机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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