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提供“国三”柴油机型式核准证书的通知
贵州省关于提供“国三”柴油机型式核准证书的通知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5号)和农业部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报我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农机产品和进入《贵州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中以柴油机为动力的农机产品,除需提供《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的通知》中的归档材料外,还必须提供柴油机排放中国第三阶段“型式核准证书”与配套国Ⅲ柴油机信息表(见附件)。
二、已进入《贵州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第一批)》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农机产品如没有提供国Ⅲ柴油机“型式核准证书”与配套国Ⅲ柴油机信息表的将从归档产品信息表中删除。
三、凡在申报材料的产品情况表“标准配置与技术参数”一栏中未注明动力为柴油机或汽油机的,须提供相关动力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柴油机动力。
四、属于《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的通知》中第一组和第三组的农机产品将“型式核准证书”扫描件与配套国Ⅲ柴油机信息表或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发至邮箱545200563@qq.com,联系人:韩忠禄,电话:0851-85966143,13765070318;属于第二组的农机产品将“型式核准证书”扫描件与配套国Ⅲ柴油机信息表或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发至邮箱1002351136@qq.com,联系人:赵昌秀,电话:0851-85972507,13608577502。
五、已向我省递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申报资料的企业需在2017年7月25日前提供相关材料,否则暂不予归档。
六、各企业需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或者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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