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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农业部制定农业补贴新管理方式

大河报 2017年06月08日

  自2017年6月1日起,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补贴)的使用做了重要规定。

  三农

  6月起:农业部制定农业补贴新管理方式

  近日,记者从财政部网站了解到,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从今年6月1日起,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将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并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省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

  补贴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

  《办法》明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办法》指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根据《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为依据。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及相关试点项目资金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补贴不得用于与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办法》明确强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及耕地、林地转作畜牧养殖场或改做其他非农用途、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土地长年抛荒、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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