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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农牧厅农机局 2017年06月01日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全国农机化工作会议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以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区、主要作物关键薄弱环节、农机服务组织为重点,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优化制度设计,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政策、资金。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7年第一批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为1亿元,其中:中央农机补贴资金9100万元,自治区农机补贴资金900万元。实施范围覆盖全区22个县(市、区)和农垦系统(具体资金分配详见附件1)。

  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结余资金结转至2017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我区农业生产实际,2017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0大类26个小类73个品目(详见附件2)。自治区确定的所有品目机械敞开补贴,满足区内申购者的需求。补贴重点是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所需的各类机械。手扶拖拉机、稻麦脱粒机、小型铡草机仅限南部山区补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2017年,对于安装国Ⅱ柴油发动机的拖拉机、收割机等农机产品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1、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自治区农牧厅根据我区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在不高于**高补贴额的基础上,对《2015-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2、一般机具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3、自治区支持建设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三星级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和农业综合服务站购买开展服务所需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4、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覆膜及残膜回收机械、植保机械、埋藤机、深松机、TMR全混合日粮机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5、各市、县(区)和农垦集团公司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额度。

  6、各市、县(区)和农垦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农垦集团公司自行确定。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须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并到购机者所在地农机部门办理补贴手续。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须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五、补贴方式

  全区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各市、县(区)和农垦集团公司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各市、县(区)农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含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方案),并抄送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

  自治区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区)及农垦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和农垦局结算兑付,直接打入补贴对象的账户(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3)。各市、县(区)农牧、财政部门以及农垦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补贴资金实施和结算进度。

  六、工作经费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农垦集团公司在自治区安排农机补贴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自治区和各县(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专家评审、会议、资料印发、补贴档案管理、补贴标识喷涂、打码、办理等设备购置、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管理、维护和监督检查、用户调查、机具核查、绩效考核和交通车辆租用以及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检查、验收等,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牧、纪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方案、补贴资金使用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在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兑付结算、监管、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兑付、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于当年11月底结束,各市、县(区)要及时总结农机购置补贴工作,12月2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情况总结(电子档案)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财政厅农村财政管理局。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县(市、区)、农垦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严厉打击企业借补贴之机乱涨价等违规行为。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核验,特别要对补贴额较高大中型机具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对短期内大批量异常申请要加强监管。全面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加强对享受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依法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牧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补贴政策、补贴流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自治区农牧厅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各县(市、区)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电话、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农牧部门、农垦集团公司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见附表6)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政府网站或农业网以及宁夏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县级农机补贴公开专栏上公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自治区农牧厅将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深入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县(市、区)农牧部门、农垦集团公司要全面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加强补贴产品监督管理。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问题,各级农牧部门和农垦集团公司要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由于产品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各级农牧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投诉档案,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五)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搞好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将于2017年底前,对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延伸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51-5169850/5169851,政策咨询电话:0951-5169852,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51-6730615;农牧厅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951-5169856。各市、县(区)农牧(农机)、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举报和监督电话,对群众举报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证。

  附件:2017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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