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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公示(第四批)

新疆自治区农机局农机管理处 2017年11月13日

  新农机办字〔2017〕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有关企业: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办机〔2015〕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新农机发〔2015〕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新农机办发〔2017〕61号)精神,我局以农业部以及各省区鉴定机构发布的鉴定信息为依据,对2017年生产企业自主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进行了复核,现将第四批共226个产品归档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归档信息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对公示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进行认真核对,并在补贴销售前负责确认补贴产品归档档次和产品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因农机生产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本企业产品归入低档造成补贴额偏低的,补贴额在一个补贴年度内不作调整,按低档补贴。对于补贴产品的补贴比例畸高,或归档档次有误等情况,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销售并主动向自治区农机局递交书面报告;企业未主动报告的,经举报反映查实,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归档错误产品已经补贴销售的,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负责按期退还购机者购买此产品多获得的补贴资金,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和矛盾;企业未按规定处理的,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

  2017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系统原则上常年开放,企业可随时申报符合条件的产品,我局将分期分批发布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

  联系人:刘朝宇

  联系电话:0991-4315454 136793392@qq.com

  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71号830054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公示表(第四批).pdf

  2017年11月10日


新疆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公示(第三批)

新农机办字〔2017〕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有关企业: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办机〔2015〕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新农机发〔2015〕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新农机办发〔2017〕61号)精神,我局以农业部以及各省区鉴定机构发布的鉴定信息为依据,对2017年生产企业自主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进行了复核,现将第三批共900个产品归档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归档信息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对公示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进行认真核对,并在补贴销售前负责确认补贴产品归档档次和产品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因农机生产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本企业产品归入低档造成补贴额偏低的,补贴额在一个补贴年度内不作调整,按低档补贴。对于补贴产品的补贴比例畸高,或归档档次有误等情况,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销售并主动向自治区农机局递交书面报告;企业未主动报告的,经举报反映查实,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归档错误产品已经补贴销售的,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负责按期退还购机者购买此产品多获得的补贴资金,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和矛盾;企业未按规定处理的,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

  2017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系统原则上常年开放,企业可随时申报符合条件的产品,我局将分期分批发布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

  联系人:刘朝宇

  联系电话:0991-4315454 136793392@qq.com

  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71号830054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公示表(第三批).pdf

  2017年10月6日


  新农机办字〔2017〕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有关企业: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办机〔2015〕1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新农机发〔2015〕3号)和《自治区关于对《2015-2017年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公示》(新农机计财〔2017〕10号)精神,我局以农业部以及各省区鉴定机构发布的鉴定信息为依据,对2017年生产企业自主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进行了复核,现将第二批共2238个产品归档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归档信息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对公示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进行认真核对,并在补贴销售前负责确认补贴产品归档档次和产品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因农机生产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本企业产品归入低档造成补贴额偏低的,补贴额在一个补贴年度内不作调整,按低档补贴。对于补贴产品的补贴比例畸高,或归档档次有误等情况,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销售并主动向自治区农机局递交书面报告;企业未主动报告的,经举报反映查实,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归档错误产品已经补贴销售的,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负责按期退还购机者购买此产品多获得的补贴资金,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和矛盾;企业未按规定处理的,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

  2017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系统原则上常年开放,企业可随时申报符合条件的产品,我局将分期分批发布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

  联系人:刘朝宇

  联系电话:0991-4315454 136793392@qq.com

  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71号830054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公示表(第二批)点击查看

  2017年7月25日


  新疆2017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公示

新农机办字〔2017〕7号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办机〔2015〕1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新农机发〔2015〕3号)精神,我局以2016年已进入新疆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的补贴产品信息及各省区鉴定机构发布的鉴定信息为依据,对2016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系统中自主申报归档的产品进行整理,形成新疆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第一批),现将归档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归档信息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对公示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进行认真核对,并在补贴销售前负责确认补贴产品归档档次和产品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因农机生产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本企业产品归入低档造成补贴额偏低的,补贴额在一个补贴年度内不作调整,按低档补贴。对于补贴产品的补贴比例畸高,或归档档次有误等情况,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销售并主动向自治区农机局递交书面报告;企业未主动报告的,经举报反映查实,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归档错误产品已经补贴销售的,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负责按期退还购机者购买此产品多获得的补贴资金,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和矛盾;企业未按规定处理的,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

  同时,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16年已进入新疆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但被取消补贴资格和被暂停还未恢复补贴资格的产品不在本次公示范围内。

  二、2016年已进入新疆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但产品推广鉴定证书已到期的产品不在本次公示范围内。

  三、由于自治区拟对喷杆式喷雾机品目重新进行分档,2016年已进入新疆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喷杆式喷雾机产品不在本次公示范围内。

  四、以上产品待我局发布《开展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通知后,符合要求的可按通知要求重新自主申报归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

  联系人:刘朝宇

  联系电话:0991-4315454

  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71号830054

  附件:新疆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第一批归档信息公示表点击下载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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