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要求,真正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打造成合作经济的典范,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监测办法》)要求,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开展2017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国家示范社有关监测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4〕10号)和《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一次监测合格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5〕13号)公布的国家示范社(6745家)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254家),共计6999家。
(二)监测标准
国家示范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监测:
1.符合《监测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
2.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监测: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2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4.组织运转基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6.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的用水合作组织,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监测工作程序
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在监测范围内的国家示范社应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jgs.moa.gov.cn/cfc),填报2015年度、2016年度合作社信息报表,并主动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国家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省(区、市)请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以下纸质材料(附件6除外)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经管司)。附件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报送。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5);
(二)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6),纸质版由省里保存,不需要提交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国家示范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
(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在严格监测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考虑新产业、新业态、新发展模式,科学合理确定监测标准。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经管司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张海姣
电话及传真:59191893(兼传真)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联系人:刘敏于正
电话:010-81706770
附件:点击下载
农业部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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