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陕农机办发〔2016〕73号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局,省农垦集团总公司:
为了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市场秩序,规范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违规处理行为,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违规行为处理机制,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我局制定了《陕西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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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陕西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经营市场秩序,规范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违规处理行为,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补贴产品,是指纳入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农机产品。
本规定所称补贴产品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指补贴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企业)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适用于在调查发现、上级转办、举报投诉等过程中收集的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违反补贴政策的行为,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处理违规农机企业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违规行为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程序规范、权责一致的原则,以违规行为发生地处理为主,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二章违规类型
第五条违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类型。
第六条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产品的种类、名称型号、制造商、配置参数及补贴额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产品销售记录等资料不健全;
(三)补贴产品信息不齐全、铭牌标识不规范等影响购机者申办补贴;
(四)因履行承诺事项不完全等,给补贴政策带来较轻危害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七条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销售的补贴产品与推广鉴定参数配置不符;
(二)未报告补贴产品补贴额过高、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事项;
(三)未执行补贴产品退货相关规定;
(四)因违背承诺事项,给补贴政策带来较大危害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八条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采取未购买报补贴、重复补贴等手段虚假申报,或组织、参与倒卖已享受过补贴的机具,骗取补贴资金;
(二)伪造、篡改、冒用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信息等;
(三)不配合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查,不接受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
(四)其它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违规处理
第九条违规处理措施包括约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区分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所述三种违规类型,由省、市、县三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处理:
(一)对于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违规主体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的措施。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由事发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违规主体采取约谈、警告、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农机企业补贴产品销售资格、责令限期整改的措施。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由事发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约谈,并将违规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视违规情况采取取消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其所有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在采取上述处理措施的基础上,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采取取消所有产品补贴资格、将违规农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的措施。
第十一条暂停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资格的农机企业,整改要求一般包括:认识违规问题,自查类似问题,承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退缴补贴资金情况说明,承担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以及其它进一步规范其执行补贴政策的要求。
第十二条对于“暂停”的补贴产品,暂停整改时限自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将视事发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意见或企业整改情况,恢复补贴资格。对农机企业未按时限完成整改要求的,产品补贴资格自动“取消”,并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按规定购置,但尚未申领补贴、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向购机者兑付资金。原补贴额确需调整的,执行重新测算确定后的补贴额。
第十三条列入黑名单的农机企业均不得为其生产和销售的农机产品办理补贴手续,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此外,涉及退缴补贴资金以及缴纳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的,依据农业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对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取消补贴资格的不适用于从轻或减轻处理。对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的,可从重或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将相关处理决定抄送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农机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违规行为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投诉、调查发现、上级转办,查处工作应程序规范、全程留痕。
(一)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登记(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本级补贴违规问题举报投诉。对不属于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内的事项,可不予受理,应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对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举报投诉,可不予受理。
对上级转办(主要指厅级以上部门)、举报人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实名反映并有具体线索的举报投诉,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向相关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下发《督办单》(见附件2),督导办理。
(二)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开展调查。调查工作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办理,做好谈话笔录(约谈笔录格式,见附件3),并经被约谈人签字确认。
经初步调查核实,对存在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农机企业,农机化主管部门可采取对涉事农机企业或补贴产品在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先行暂停等防范处理措施。
对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督办的举报投诉,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据线索负责调查处理。
(三)除警告外,各级农机部门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告知(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程序,将违规情节和处理决定告知违规农机企业。涉事农机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根据调查结果、约谈情况及农机企业整改情况,农机化主管部门经研究做出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事发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暂停补贴资格的产品或农机企业,其它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联动处理。如违规农机企业被相关部门查实有新的违规行为,农机化主管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对其做进一步处理。
(五)调查处理完结后,由承担查处任务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相关调查材料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违规处理的材料留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七条组织调查的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不需要处理的问题,应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上级转办的举报投诉,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按照时限要求负责将处理情况报转办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
1.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登记表
2.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务督办单
3.约谈笔录格式
4.违规处理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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