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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发布公告:自2016年7月1日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杨秀玲 2016年08月09日

  百草枯具有很强的毒性,特别是百草枯水剂农药对环境和人畜安全具有很大的隐患。为维护人民生命和健康安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5月10日发布了第1745号公告,公告要求“自2016年7月1日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为了进一落实公告精神,县农委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加强全县百草枯水剂农药市场清查,不漏门店,要求全县内各农药经销单位、个人将所有百草枯水剂产品下架,不得再经销;对剩余库存百草枯水剂产品限期进行退货或者集中封存,确保2016年7月1日以后不得经销、使用百草枯水剂,坚决杜绝发生人员中毒死亡的恶性案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及群众生命安全。

  2016年8月1日至5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5台(次),执法人员20人次,检查农药销售门店90家,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百草枯水剂农药产品违法行为20起,责令监督退货百草枯水剂农药465瓶,发放《关于自2016年7月1日起禁售禁用百草枯水剂的告知书》26份,有效地消除了百草枯水剂农药对环境和人畜安全的危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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