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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6年07月05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1元(税前)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1元(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9元(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41元(公司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8日

  除息日:2016年7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1日

  本公告不适用于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5月27日经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5月28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本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95,9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0,831,900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5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根据上述规定,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1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1元。

  三、分红派息方案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8日(周五)

  除息日:2016年7月11日(周一)

  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1日(周一)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本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发布的有关H股股东股息派发的公告。

  六、咨询联系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

  邮政编码:471004

  联系电话:(0379)64969424

  传真:(0379)64967438

  联系电邮:msc0038@ytogroup.com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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