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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印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农机办 2016年03月01日

市农机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津农机技〔2016〕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市农机办制定了《天津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关于下达天津市农机推广鉴定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市农机办

  2016年2月29日

天津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保障我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工作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进行。

  2、范围

  全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市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的能力认定适用本程序。

  3、职责

  市农机办技术服务处具体负责本市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3.1 加强对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农业机械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3.2 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市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审批和公布鉴定大纲目录;

  3.3 根据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情况,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及处罚结果;

  3.4 组织专家组对市农机试验鉴定站进行资格验证和鉴定能力考核,及时公告市农机试验鉴定站鉴定能力情况,并可依法取消相应能力认定;

  3.5 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4、工作内容

  4.1推广鉴定工作管理

  4.1.1 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向申请企业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的同时,应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附表1)随报告一同送达申请企业,并告知企业在收到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后7个工作日内,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寄送市农机办。

  4.1.2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应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交市农机办存档。

  4.1.3 市农机办每年至少两次按照市农机试验鉴定站提供的《市级推广鉴定档案存档材料明细单》对推广鉴定存档材料进行抽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附表2)存档。

  4.1.4 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应当于每年季末向市农机办报送市农机推广鉴定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附表3),每年年底报送本年度鉴定工作总结。

  4.2 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市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市农机办于每年3月20日前在天津农机信息网上发布市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4.3 审批和公布市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

  4.3.1 市农机试验鉴定站经调研提出市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定和修订申请,填写《天津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定修订申请表》一式两份(附表4),于每年上半年一次性报送市农机办,市农机办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3.2 市农机试验鉴定站根据审批意见开展大纲制修订工作,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承担市级大纲送审稿,报送市农机办。

  4.3.3 市农机办组织3名专家进行大纲审定工作,会前将会议通知和市级大纲送审稿发给参加会议的专家。会后市农机试验鉴定站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7日内形成市级大纲报批稿提交市农机办。

  4.3.4 市农机办收到报批材料并审核后,于10个工作日内在天津农机信息网上公布市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目录。

  4.4 市级鉴定能力认定

  4.4.1 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市级鉴定能力认定;

  4.4.2 市农机办组织专家组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对申请鉴定能力认定的机构进行资格验证和鉴定能力考核。

  4.4.3 市农机办可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取消市农机试验鉴定站相应能力认定,被取消鉴定能力认定后,3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4.4.4市农机办应当及时在天津农机信息网上公告市农机试验鉴定站鉴定能力情况。

  4.5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的监督检查

  4.5.1 市农机试验鉴定站于每年3月20日前提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建议,报市农机办;

  4.5.2 市农机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下达关于天津市农机企业推广鉴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4.5.3 市农机试验鉴定站根据通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完成所承担监督检查工作的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并于检查完成后10日内向市农机办提交监督检查总结。

  4.6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市农机办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对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有违法行为的,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进行处罚。

  4.7 对其他情况的监督

  区(县)级以上农机中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市农机试验鉴定站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从事农机鉴定、审查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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