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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规范农业机械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函

新疆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2015年11月18日

新农机办函〔2015〕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近年来,随着我区农业机械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广大农民或合作组织通过融资或贷款方式购买农业机械较为普遍,农业机械办理抵押登记业务也随之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抵押登记范围和要求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第二章的第四节对拖拉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办理拖拉机抵押登记业务进行了规定,其中并未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所属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凡申请办理拖拉机抵押或注销抵押登记业务,不论抵押双方是否偿还完贷款,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个人、银行、融资或租赁企业等其它组织机构)能够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第四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的,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均应按规定为其办理抵押或注销抵押登记业务,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联合收割机办理抵押和注销抵押登记可参照拖拉机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意识,切实加强农业机械的抵押登记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农业机械抵押登记业务,确保农业机械在抵押期间不发生转移、变更或重复抵押等现象。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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