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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第二次归档情况公示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5年12月07日

安徽省农机局关于对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第二次归档情况公示的通知

皖农机计财函〔2015〕130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按照《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补贴额确定及补贴产品归档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和《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我局于10月28日至11月4日开展了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第二次归档申报工作,并于11月16日至18日组织召开专家会,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我省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第二次归档申报期间,通过“安徽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申报系统”成功申报的产品予以分类归档,形成《安徽省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第二次归档信息表》(见附件),自即日起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如发现归档有误或存在异议,请以纸质文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传真方式向省局计财处反映,同时报送电子数据,所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说明原因。传真号码:0551-62676344;电子邮件:0551-2655780@163.com;联系电话:0551-62655780。

  附件:1.安徽省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第二次归档信息表(予以归档)。2.安徽省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第二次归档信息表(不予归档)。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5年11月24日


关于开展安徽省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第二次归档工作的通知

皖农机计财〔2015〕168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补贴额确定及补贴产品归档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14〕18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办机〔2015〕17号)和《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皖农机计财〔2015〕39号)的要求,我省将开展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第二次归档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产品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三)产品应在《安徽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之内。

  (四)产品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有效期应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

  (五)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六)被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不得申报。

  (七)产品未列入2014年度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名单。

  (八)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九)2015年农业部、安徽省已归档产品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二)生产企业先登陆“安徽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ahnjh.gov.cn/btml),按要求注册,填写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上传承诺函(签字盖章)、营业执照副本、推广鉴定证书、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性认证证书(如有)、产品品目有效证明文件(鉴定机构证明或鉴定机构在网上公布的截图)的原件扫描件、产品(前、后和侧面)照片以及铭牌(固定于产品上)照片。在确认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交。

  (三)生产企业须同时提供承诺函原件,邮寄至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四)所有申报材料将向社会公布,企业所提供的申报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有效。如发现提供虚假参数,有意错误投档以及申报材料与推广鉴定证书不一致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补贴资格。

  (五)产品申报是企业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前提,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指派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三、联系方式

  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合肥市霍山路86号)

  联系人:秦军卫;电话:0551-65128029;邮编:230031。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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