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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5年11月04日

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机产〔2015〕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信息化水平,从2010年开始,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在各地陆续启动试运行。5年来,辅助管理系统运行总体平稳,功能日趋完善,对掌握实施总体进度、强化监督抽查、加大信息公开、减轻基层工作量和提升管理效率等起到了有效辅助作用。随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改革创新深入推进,本着简政放权、责权一致和就近就地管理原则,现就完善辅助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和强化辅助管理系统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相对统一,协调推进补贴政策改革创新,我司先后组织开发了“先购买后补贴”、“购前公示”和“购后公示”等辅助管理系统标准版,今年年底前还将组织开发“先购后补去经销商”辅助管理系统标准版,供各省参考使用。同时,部分省还立足省情,结合实际对标准版进行了个性化开发。在各方努力下,辅助管理系统功能日趋稳定,运行维护和管理服务模式等基本成熟,具备了各省独立开发升级和管理维护的基础条件。

  为尊重各省个性化管理需求,充分体现地方自主管理权限,积极发挥就近就地管理优势,决定从2016年起,辅助管理系统的技术开发、功能完善、系统升级和运行维护等全部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省可结合实际,自主决策对在用标准版软件进行改版优化或功能升级,软件的改版调整等事宜不需再报我司。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辅助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等所需费用由各省统筹考虑,自行解决,各省根据需要可自行与山西万鸿或其它软件公司协商购买技术服务相关事宜。《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管理规程(试行)》(农机产〔2014〕56号)同时废止。

  二、继续做好辅助管理系统数据维护和报送工作

  作为过渡期,2015年,继续按现行方式运行辅助管理系统。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辅助管理系统各省数据库服务器不需上传详细的、全口径电子数据。为掌握全国补贴实施情况,我司正组织山西万鸿公司开发实施结算进度等关键汇总数据上报模块,各省要及时加装此模块,按规定上传实施和结算进度、绩效考核所需数据等。

  辅助管理系统的数据是否完整准确取决于基层填报。为提高数据准确程度,各省要统筹考虑系统开发建设和使用管理,明确辅助管理系统各操作主体和人员的责任,加强系统数据管理和监测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数据及时督促整改,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对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提供不实数据导致系统数据有误的,各省要在调查基础上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理,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情况应及时抄报我司。

  根据国家审计署有关要求,我司需每半年收集各省农机购置补贴电子数据,并按时(7月10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数据,下年1月20日前报送当年全年数据)提供给审计部门,以便其进行审计监督。为确保报送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请各省负责将上半年辅助管理系统数据库格式的数据(起止时间:1月1日—6月30日)于7月10前、全年辅助管理系统数据库格式的数据(起止时间:1月1日—12月31日)于下年1月20日前,以光盘形式报送我司产业发展处,同时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的承诺函一并报送。承诺函参考格式(见附件)由国家审计署统一制定,各省可对具体内容适当修改。

  附件:提供电子数据和资料承诺书(参考格式)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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