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发布关于延长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8月3日,农业部公布第2282号公告,明确规定:对2015年7月15日以后仍有效的由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继续有效,无需重新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至签发之日起第5年的12月31日。
7月15日,农业部颁布农业部2015年第2号令,公布了《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进行修订,规定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审核发主体,由原来的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理部门改为农机鉴定机构,有效期由原来的4年延至签发之日起第5年的12月31日。此举的目的是更好的落实《决定》精神,减轻企业负担,节省社会成本,同时也与当前的农机购置补贴制度相衔接。该《决定》自7月15日起施行。
农业部第2282号公告针对2015年7月15日以前由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换发新证,有效期是否按上述《决定》规定顺延等企业关心的问题做了一一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82号
为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强化鉴定机构主体责任,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7月15日,我部颁布了农业部2015年第2号令,公布了《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进行修订,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调整农机鉴定审核发证主体、延长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等内容。
由于《决定》实施前,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均由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期四年。为切实贯彻《决定》,方便企业,并使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与相关制度相衔接,我部特作如下决定:2015年7月15日后仍有效的由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延至第5年的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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