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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丰公司购买价值四百万种子烘干设备 疑似三无农机产品

2015年06月04日

——大理中院判决被指越俎代庖颁发合格证

  400多万元购买农机设备,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卖方无法提供设备检验合格证、技术参数、三包证、说明书、操作手册等随机资料文件的情况下,判决买方支付货款。买方认为,法院的判决等于是为三无产品颁发了合格证。

  400万买“创新设备”,花了钱买烦心

天丰公司

天丰公司厂区

  2011年,云南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巍山分公司(以下称:“天丰公司”)通过招商引资,落户巍山县甸中工业园区。2012年2月3日,天丰公司以410万元的价格向昆明永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淦公司)订购了一套高温热泵种子烘干系统设备,双方签订《高温热泵种子烘干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天丰公司先后支付了3167400元货款。

烘干设备

种子烘干设备的供热系统

  据天丰巍山分公司总经理周晓燕介绍:“2012年永淦公司安装设备后,开机即无法正常运行,永淦公司称由于当年的玉米采收即将结束,设备调试延至次年进行”。

  2013年9月正是巍山玉米采收和收购的黄金时间,种子烘干设备开始试运行。经过十多天调试,设备还是未能正常运行。天丰公司提供给《民主与法制》社的资料显示:调试期间导致1444.82吨鲜果穗无法及时烘烤,其中457.32吨种子报废,损失1663620元,另有667吨果穗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由永淦公司委托云南足丰种业有限公司代为烘干。

  法院:创新产品=无证、无标准?

  2013年11月,永淦口头明确表示设备就这样了,不可能再继续改造了,同年12月,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丰公司以设备无法使用,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2014年2月永淦公司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丰公司支付设备尾款和违约金等。3月6日,天丰公司提起反诉,同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大理中院审理认为:该设备作为新兴产品,国家和行业内对其没有质量上的统一规范和标准;本案启动司法鉴定有困难性和特殊性。同年6月,在法院主持下,永淦公司与天丰公司签订《测试方案》,同意共同对种子烘干设备的质量进行测试。

烘干设备

被闲置的“创新产品”

  2014年12月,在永淦公司依然未提交设备的技术质量资料、合格证、三包证、说明书等随机资料文件的情况下,大理中院根据测试结果认定:设备已基本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并作出(2014)大中民初字第11号判决,判决天丰公司支付货款583260元、烘干费144500元。

  天丰公司:四百多万成废铁

  《采购合同》约定:每天烘干100吨种子,种子烘干分两个阶段,鲜玉米果穗从33%烘干到18%,脱粒后,籽粒从18%烘干到13%,时间共计60小时。

  大理中院测试结果:从33%烘干到平均水分18%,时间为114个小时。

  周晓艳告诉记者,签订合同前,永淦公司宣传高温热泵烘干是创新技术,比传统的煤加热烘干更科学、更先进,在能耗和环保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设计方案中,设备从33%烘干至13%的耗电为0.05元/公斤。由于设备调试多次未达到运行标准,永淦公司在原设计方案上新增了柴油加热及电发热管锅炉,烤1公斤玉米耗电从33%烘干至18%达0.35元,单电费就增加了7倍!

  周晓艳还告诉记者:测试含水率的种子取自烤仓上、中、下层,其中,上层种子的含水率高达23%,下层的低至13%,大理中院却把上、中、下层的种子含水率综合计算,即(23%+18%+13%)÷3,得出平均水分达到18%,计算方法违反了基本常识,结果数据必定与事实不符。

  天丰公司技术员闭新月介绍,设备调试以来,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温度不够、加热不均,种子进、出仓时间不受控制,节能设备变高耗能产品,400多万的设备竟然没有检验合格证、技术参数、说明书、操作手册等随机资料文件,成了一堆废铁。

  律师:无随机资料文件,属三无产品

  2015年1月,天丰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4日,云南省高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杨芸菲律师以天丰公司二审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庭审。

  杨芸菲认为:农机检测机构必须是省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具有检验资质及专业技术的单位,大理中院无权对种子烘干设备作出检测,《测试方案》虽经双方同意,也属违法,性质上与卖淫嫖娼相同,即使征得双方同意,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合法。

  杨芸菲律师告诉记者:直到二审开庭时,永淦公司仍然未提供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三包证等随机资料文件。应认定为三无产品。法院判决天丰公司支付货款,等于确认了三无产品的合法性。

  本社记者以电话、短信方式多次与永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海英联系,冯海英均以在外出差为由,直到记者发稿前,仍未收到永淦公司关于烘干设备的任何材料。

  业内人士:机械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该设备能否界定为新兴产品?有无国家、行业标准及检测机构?法院认定无随机资料文件的设备基本符合要求是否越权?带着疑问,记者到大理中院采访。经多方联系,因案件承办人杨其云法官出差在外而未果。

  记者了解到,云南省内的农机机械质量的鉴定,由云南省农业机械检测站进行。

  云南省农业机械检测站况国华副站长认为,除了生产者自用,只要经过市场流通销售的机械设备都应附有批准文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卡。即使国家没有标准的也应符合行业标准或是企业标准。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质量监管处的邱建华处长认为:即使整套设备没有检验合格证,但作为整套烘干设备的热源、烘干房、输送线、控制动力等部分应该有各个组成部件的检验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农机产品须附随检验合格证、说明书、产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

  目前,云南省高院还未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周晓艳表示:“大理中院的判决越俎代庖,为永淦公司的三无农机产品提供了合法保护,如果二审维持了原判,这种三无产品还会危害更多人,因此,我会不惜一切代价将维权进行到底,直到错误判决得到纠正,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为那些与她有类似遭遇的农业人讨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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