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自治区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自治区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农机办发〔2015〕26号
新疆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新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自治区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站,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4日
新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自治区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自治区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依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自治区级鉴定能力,是指新疆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农机质监站)依据自治区农机局颁布的农机鉴定大纲(含部级大纲),开展自治区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作业性能、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准确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自治区农机局对农机质监站是否具备自治区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新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自治区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农机局主管并具体实施。
第四条自治区农机质监站申请自治区级能力认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申请能力认定中所含的检测项目须通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自治区级以上计量认证;
(三)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报告。
第五条申请能力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二份):
(一)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
(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一套。
第六条自治区农机局科教处负责受理能力认定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符合规定的,确定考评组,进行现场考评。经审查确认不予受理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第七条考评组一般由3人组成。考评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项目相适应。考评组组长应当具备自治区级及以上计量认证评审员资格。
考评组应当独立开展考评活动,并对考评结论负责。
第八条考评组组长接受任务后应制定现场考评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考评一般应当在1~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第九条现场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资质核查、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以及仪器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素质考评。
考评项目分为关键项和非关键项,具体按《新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自治区级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附表)执行。
第十条新疆农机质监站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中相关要求,并能对农机鉴定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新疆农机质监站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鉴定数据和结果的准确;仪器设备和设施应满足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的要求,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率、在用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合格率和完好率均为100%。按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要求考评配置情况。
第十二条新疆农机质监站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鉴定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需经农机鉴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具有相应农机鉴定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新疆农机质监站应具有申请认定能力相关产品的鉴定报告、鉴定记录和鉴定档案。
第十四条考评可通过调阅文件资料、核查记录、座谈提问、现场试验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现场考评中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时,考评组应当终止审查。
第十六条考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科学严谨,廉洁自律,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现场考评,填写考评记录。
第十七条现场考评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三种。考评项目全部“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通过”;关键项出现1项“不符合”,或非关键项超过3项“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不通过”;对非关键项中3项以内(含3项)“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
第十八条现场考评为“基本通过,需整改确认”的,新疆农机质监站需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考评组。
第十九条考评组根据现场考评结果,在现场考评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农机局提交考评报告。对需整改的,考评组在收到整改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提交确认结果。考评报告内容包括新疆农机质监站基本信息、考评过程、推荐认定的能力范围、考评结论、整改确认结果等,并附考评记录和其他相关见证材料。
第二十条自治区农机局科教处负责对考评组提交的考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现场考评合格的,科教处提出能力认定建议意见,报科教处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自治区农机局进行认定。对于现场考评不合格的,科教处书面通知农机质监站,并说明理由。农机质监站协助科教处对自治区级农机试验鉴定能力认定档案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农机局在新疆农机网对通过能力认定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通过认定的鉴定范围和有效期等。
第二十二条新疆农机质监站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机局通过认定的项目开展鉴定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农机局将取消其相应的鉴定能力认定:
(一)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年度农机鉴定工作总结的;
(四)申请终止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新疆农机质监站需新增能力认定项目或认定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可提出扩项或重新认定申请,按规定程序实施认定。重新认定申请应在认定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其认定结果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新疆农机质监站经批准的计量认证证书失效,其被批准的能力认定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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