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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报送2015-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第一批)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 2015年04月29日

藏农厅发[2015]87号

各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进一步明确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农机产〔2015〕19号)要求,现将申报我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第一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产品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三)产品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是2015年5月30日(含)以后;

  (四)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五)产品不在2014年度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名单之列;

  (六)企业或产品未被农业部或我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七)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申报品目范围

  申报范围:铧式犁、种子包衣机、拌种机(包括手动及电动、破损率≤0.05%)、种子精选机、割晒机、稻麦脱粒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卷帘机、剪毛机(只补贴成套设备)、牛奶分离机、畜禽养殖仪、磨面机、榨油机、拖拉机自卸拖车、农用运输车(三轮功率≤25kW、四轮功率≤50kW)、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功率≥22kW)、保温被(宽度≥2000mm;厚度≥20mm;材质密度≥2.2kg/m2;保温率≥70;双向断裂强度≥190N/m)。

  上述18个品目之外的其余产品,由农业部统一归档,生产企业不再向我区报送。

  三、申报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内容

  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加盖公章);

  2.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见附件2,按申报产品填报相应表,加盖公章);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部级或省级推广鉴定机构出具,复印件,加盖公章);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部级或省级推广鉴定机构出具,复印件,加盖公章);

  5.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附件(申报在国家实施强制管理范围内农机产品时报送,提供的证书及附件须包含申报产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须提供正式的采标文件并附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标准,复印件,加盖公章);

  7.使用说明书等(原件,加盖公章);

  8.相应证明材料(如《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中规定填写的“分档配置及参数”在推广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中未包含时报送,原件)。

  申报材料仅需一份,装订成册后邮寄到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处,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还须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xznjgzbt@126.com。

  (二)相关要求

  1.各生产企业必须以部级或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公布的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产品所属品目、检测结果等信息为重要依据,填报相应《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

  2.《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中必填项须与产品的推广鉴定证书、检验报告一致,如果推广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中无相应参数,可以原鉴定机构根据原鉴定过程中的技术材料出具的相应参数证明材料为准,并将证明材料于报送截止日期前送至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处。

  四、报送时限

  本次补贴产品归档信息报送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截止,逾期暂不受理。归档结果将在西藏农牧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栏目(http://220.182.3.54/sites/MainSite/List_2_2152.html)中公示。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处。

  通讯地址:拉萨市林聚路29号,邮编850000。

  联系人:徐超、苏春华。

  联系电话及传真:0891-6364427。

  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格式)。2.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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