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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5年04月23日

关于规范《甘肃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

甘农机管函〔2015〕9号

各市(州)农机(农牧、农业、农林)局(委):

  《甘肃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是机主获取报废更新补贴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为了保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统一印制了《回收证明》,请各地派员领取。并就规范《回收证明》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1、《回收证明》由省农机局统一印制,并套印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印章。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转借、转让《回收证明》。

  2、《回收证明》由省农机局逐级发放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回收单位应当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领取《回收证明》。各级农机管理及农机回收单位要参照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回收证明》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其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3、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回收证明》申领发放和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回收证明》登记簿,登记簿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回收单位《回收证明》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回收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逐级上报当年《回收证明》使用情况。

  4、农机回收单位应当参照发票存放和保管要求,妥善存放和保管《回收证明》,已经开具的《回收证明》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回收证明》不得涂改和擅自损毁,错开的《回收证明》应当在再次申领和年底逐级上缴至省农机局,由省农机局统一销毁。

  5、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回收单位在《回收证明》使用和管理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农机局监管办反馈与沟通。省农机局监管办联系电话:0931-8419949。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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