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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03月21日

关于印发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农计〔2015〕68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财政局,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精神,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8日

附件下载:《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水平为重点,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办法,充分调动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购买与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规模由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组成。资金安排采取年度资金下达和购机补贴指标调剂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当年度补贴资金未使用完毕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全省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四、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等11大类29个小类56个品目机具(见附件1)。

  对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18马力以上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30千瓦以上风送式喷雾机、马铃薯、花生、油菜种植和收获机械等耕种收薄弱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产品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产品铭牌。

  (三)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对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县(市、区)根据省里资金安排额度和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为加快推广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购机者购买下述品目机具时给予一定比例的省级累加补贴。当年度省级资金使用完结,不再累加补贴。

  1.对购置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的,省级补贴资金给予不超过20%的累加补贴。

  2.对购置75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18马力以上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30千瓦以上风送式喷雾机、马铃薯、花生、油菜种植和收获机械的,省级补贴资金给予不超过10%的累加补贴。

五、市场参与方主体责任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作为市场参与方要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切实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对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经销企业应对产品销售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也可以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内录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积极配合和协助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补贴产品抽查核实等工作。

  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

六、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

  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人身份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格式见附件2)、购机发票、银行一卡通(折)和经销企业提供的“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材料审核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完整的应予受理。

  (三)公示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后,应及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专栏或当地政府网站或在乡镇所在地张贴等形式公示购机者购买信息。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后,每三个月将购机者购买信息汇总并以信函的形式寄达相关行政村,由当地村委会负责对外公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

  (四)资金结算、拨付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集中提交经审核无误的上个月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结算函。财政部门负责资料合规性审核,并于当月2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五)建档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拨付的补贴机具建档。乡镇受理的,在当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统一送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归档。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位。要加强日常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各县(市、区)财政每年按不少于本县实际使用补贴资金总量的1.5%安排工作经费;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绩效奖励经费,采取因素分配法,考虑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际兑付总额、资金结算进度及县级财政专项工作经费落实等情况给予奖励。

  (二)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积极宣传购机补贴政策,重点围绕与购机者切身利益相关的新变化、新举措、新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确保购机补贴政策执行更加公开、透明。市、县两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满意度高的新型、实用农机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力度。鼓励开展“一站式”服务,鼓励开展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主动公开信息,按规定须公开的内容要全部上网发布,实现补贴产品信息网上查询。每年12月20日前,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3)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农、财两部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力度,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促落实、以监管促廉政,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对补贴额较高和有省级累加补贴的机具要重点抽查核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第三方开展机具抽查核实工作。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设区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及设区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八、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实施方案,经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实施并报送设区市农机、财政部门备案。

  每年12月2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本实施意见在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机具补贴种类范围、分类分档标准和补贴价格发生变化的,将按年度适时进行调整并发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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