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对《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机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对《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
农办机〔20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农办机〔2015〕5号,以下简称《2015-2017年一览表》)公布以来,对促进补贴机具分档规范化、避免省际间补贴额差异过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同)适宜机具差异性难以兼顾、省级自主性难以发挥等问题。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各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自主权和针对性,我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对《2015-2017年一览表》进行了研究,决定选取应用较为广泛、补贴资金使用量较大、技术标准体系适宜全国统一分档的23个机具品目的232个档次,作为通用类机具,并对**高补贴额进行了小幅下调;将除此之外的其他补贴机具种类调整为非通用类机具。现将调整后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见附件1)印发,供各省参考使用。
《一览表》公布的是相关机具的**高补贴额,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一览表》进行适当归并、细化,确定具体档次的补贴额,并抓紧开展其他非通用类机具的分类分档和补贴额确定工作。要在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相应档次补贴额的前提下,整体制定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样表见附件2),及时向社会发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农办机〔2015〕5号)和我部委托内蒙古、安徽、湖南、甘肃等省(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发布的《部分非通用类机具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及相关规定自2016年补贴年度起停止执行。
附件:
1.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 2.××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样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
关于印发《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
农办机[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避免区域间分档标准不一、补贴额差距过大,同时也减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工作量,在认真总结近年来统一分类分档和补贴额确定工作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1),现予公布。
对于涉及省份较多的41个品目非通用类机具(具体品目见附件2),我部委托内蒙古、安徽、湖南、甘肃等省(区)农机局牵头、相关省份参加,组成4个工作组,分工负责,共同完成相关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和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确定工作。各工作组形成的《部分非通用类机具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由牵头省份负责发布。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结合本省实施方案,按机具品目或分档档次对《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和《部分非通用类机具中央财政资金**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取舍,原则上不得擅自对上述表中的机具补贴档次做进一步细分;同时,要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进行测算,在不高于**高补贴额的基础上,负责确定本省通用类和部分非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抓紧开展其他非通用类机具的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等工作,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平均销售价格测算补贴额。要尽快形成和公布省(区、市、兵团、农垦)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格式见附件3)。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自主决定补贴额的下调幅度。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可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涉及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调整的,须在向社会发布的同时抄报农业部,农业部可视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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