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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4月8日更新)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04月08日

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

内农牧机发〔2015〕93号

各盟市农机主管局:

  《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印发以后,收到部分地区意见建议,经研究,做如下说明:

  一、补贴对象。《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规定的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自治区境内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这一规定不包括通过土地流转在我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区外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治区境内异地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原则上到农牧业生产所在地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事项,具体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二、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免耕播种机、深松整地类机械延续2012年以来的补贴原则,即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自治区累加补贴部分按照机具价格约20%测算量化为具体补贴额,在《内蒙古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予以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4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机发〔2015〕50号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政策宣传,严格监督管理,推进公开行政,确保政策成效。对政策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

  附件下载: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3月9日

 

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服务现代农牧业建设,推进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发展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坚持服务农牧业生产经营者,调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积极性和能力,提高农牧业生产力水平;坚持发展大农机思想,突出补贴重点机械产品,加快推进农牧业主要作物、主要环节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机制造业提高科技水平和竞争能力,带动农机营销、维修、作业服务发展壮大,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繁荣;坚持市场经济原则,探索农机补贴市场化途径,保持政策先进性、连续性、稳定性,简政高效,便民便企;坚持廉洁履行职责,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监督措施,确保政策安全、人员安全,确保农牧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机企业合法权益。

  二、资金使用

  (一)资金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覆盖全区所有农牧业旗县(场)。自治区综合考虑各盟市耕地草场面积、农畜产品产量、农村牧区人口数量、农机化状况特别是农机化发展急需等,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绩效考核,按照因素法确定各地资金规模,下达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逐级下拨,年度购机补贴工作启动前下达各旗县财政账户;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分配实施。自治区财政牧民购机累加补贴资金安排在33个牧业旗和21个半农半牧旗县的牧业苏木镇;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资金安排在保护性耕作技术主推地区。海拉尔农牧场、大兴安岭农牧场、兴安盟农牧场、乌拉盖管理区按旗县建制对待,接受所在地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统一考核。

  (二)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自治区境内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资金紧缺地区,应优先保证农牧民补贴,具体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牧机补贴对象为上述区域范围内的牧民、牧民专业合作社;自治区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的重点对象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场。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

  (三)补贴台数。一户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配带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套(每套以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为一个计数单元,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不得单独补贴);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大型挤奶机、1个冷藏罐、1个贮奶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补贴购买机具的台数可适度放宽,具体由盟市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补贴机具

  (一)机具种类。购置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产品有效期限以年度为单位;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畜牧业机械可以扩大到自治区选型产品范围。种类包括动力机械、耕整机械、种植施肥机械、收获机械等,具体品目见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另发),其中装载机、太阳能设备等仅限自治区财政资金对牧区牧民补贴。牧民补贴资金在规定范围使用有富余的,可对牧民节水灌溉设备累加补贴,不得用于其他。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牧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重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向重点农牧业生产地区、关键技术领域、薄弱作业环节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倾斜。资金安排突出农牧业重点盟市、旗县;补贴的重点机型主要是大型机械、联合作业机械、先进技术产品。具体机型:农区主要是大型拖拉机、四行以上玉米收获机、马铃薯成套机械、水稻插秧收获机械等,其中特别注重引进推广脱粒型玉米联收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兼顾甜菜等经济作物收获机械;牧区主要是结合家庭牧场和养殖小区建设,推动规模化经营,重点装备牲畜棚圈内机械设备,包括饲料混合搅拌输送、剪羊毛、棚圈清理、提水等机械设备,兼顾大型青贮收获机和技术先进的割草机、捆草机等草地机械。

  补贴资金充足地区可以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以盟市为单位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三)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分类分档、定额补贴规定,凡在我区范围内享受补贴的农机产品,均实行同一种类、同一档次产品统一定额补贴,具体详见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自治区财政补贴不超过3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械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牧民购买畜牧业机械在中央财政定额补贴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20%;免耕播种机、深松整地机械类累加补贴10%;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原则上按不超过上年平均销售价30%,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产品信息按照分类分档标准对应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自治区财政单补的机具信息不在导入序列,单独公布。

  四、经销企业

  2015年起,我区不再设置特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凡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其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均可作为补贴产品经销商;自治区内农机生产企业和区内外奶业设备生产企业可不通过经销商直接向购机者直销配货,并开具销售发票。自治区、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均不得公布农机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名单。按照“谁确定、谁负责”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所授权经销商负有管理、培训职责,重视经销商培育塑造,做到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搞好售后服务;并对所授权经销商经营补贴产品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工作程序

  为了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更好服务于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操作便捷、运行高效的原则,2015年起我区实行“开放购机、持据申请、购补脱钩、简化办理”做法。具体流程:

  (一)开放购机。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开通后,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在此之前,购机者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购买机具。凡申请购置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1),供购机者户籍所在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核实。鼓励旗县(场)在购机集中地或政务大厅等开设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持据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开通后,凡在自治区补贴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购机者均可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到户籍所属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事项。一般情况下,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按照购机者现场申请先后顺序受理登录,审核无误后签发指标确认书(附件2);申请人数高度集中、自然排序难以进行情况下,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先组织报名,再采取抓阄摇号等适合当地的具体方式产生补贴对象,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录入补贴信息,签发补贴指标确认书。录入机具信息时须在“备注”栏准确录入供货企业名称。指标确认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购机者,一份存档,购机者本人在补贴指标确认书上签字、按手印;本人确有原因无法到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他人办理。

  牧民申请购买畜牧业机械的,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草场承包经营证书原件;分户后共用草场证或草场证未发放到户的,须提供共用草场证原件及购机者所在苏木或嘎查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自治区级财政单独补贴的,购机者购机后持发票和机具基本信息单等材料到旗县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按规定格式(附件3)进行汇总,并按补贴流程在软件系统外办理。

  购机者当年未获得补贴的,下年度依序优先补贴;国家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变动、终止的,按变动终止情况执行。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材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三)信息公开。旗县农机主管部门确定受益对象打印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后,补贴资金进入累进占用状态。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首页每日自动公布一次旗县(场)补贴资金使用及结余信息,供农牧民申请补贴资金作参照。补贴对象的补贴信息,除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一卡通”(银行卡)账户等个人隐私信息外,应予公开。末台补贴,即结余资金不足补贴一台的,可低于规定补贴额标准单补一台;也可以对末台进行累加补贴,但总补贴比例不得超过50%,同时在软件辅助管理系统新录入一份申请,并在备注栏说明,一并予以公开。

  (四)结算兑付。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整理汇总补贴资金结算材料(附件4),原则上每月报送旗县财政部门一次。旗县财政部门自收到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报账结算材料,每月一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账户。补贴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到上述组织公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合作社,经社员同意签字,材料报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拨付到合作社法人或社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

  (五)年终总结。全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日期为11月30日。年终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措施、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旗县上报盟市、盟市于1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自治区汇总行文,上报农财两部。上报年终工作总结同时提供下年度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凡未提供需求计划的,视为无需求,不做资金安排。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时报送自治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应包括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明细(按附件3格式)。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旗县要建立健全由旗县政府领导牵头,农机、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工作措施,重大事项、重点难题等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形成书面决议等材料,并保证补贴资金安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做好资金结算兑付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严守组织纪律。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针对地方实际进行工作方法创新的,应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经当地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形成政府书面决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事,包括信息公开时限、审核结算时限、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保证政令畅通,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三是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树立底线思维意识,恪守职业操守,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形成清正廉明新常态。

  (三)做好政策宣传。确定2015年3月为“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月”,围绕实施方案,自治区统一编写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提纲,盟市、旗县依据提纲细化宣传工作,联系电台、电视台、报社,开展集中广泛宣传,形成浩大声势,让农牧民和社会广泛深入了解具体政策规定。盟市、旗县还要利用互联网、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灵活机动形式,延长宣传链条和宣传时限,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到农村牧区,让农牧民和第一线生产经营者准确掌握政策,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宣传月结束后要持续保持宣传常态,并在每年购机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前开展集中宣传,特别是政策微调变化后宣传好新特点、新做法。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高度重视补贴政策到位情况监督管理,对补贴额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重点核实,自治区统一印发核实登记表(附件5),各盟市科学确定核实机具品种和数量,旗县落实核实具体工作。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行为,并及时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自治区、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投诉案件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自治区。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上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落实公开行政。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确保有效运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行为惩处情况等;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即附件3内容)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牧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六)严格资金管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强化沟通协调,及时下达补贴资金,确保准确到位;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快速准确结算兑付,保证资金使用效果。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缓慢地区,适度削减下次资金安排;对当年未完成补贴资金结算兑付的旗县,取消下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安排。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绩效考核管理中的比重,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管理质量,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保证资金安全。

  附件:1.内蒙古销售机具基本信息单。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3.××年度××县(市、旗、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4.××年度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第×次,总第×次)。5.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机具核实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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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张不满
    发布于2015-03-27 20:31
    经随好就怕翁旗的歪歪嘴和尚不值行!因为断了他们的财源?大庆山还不得想法变法才怪了!不信你等看。翁旗包正不跟别的地方一样  --来自农机通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