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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农机: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2015年02月06日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吉峰”计划为客户在宁夏吉峰购买农业机械过程中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在总额10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保证金质押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单户贷款金额原则不超过所购农业机械的国家补贴额度,客户就宁夏吉峰对其贷款的担保提供第三方反担保。

  宁夏吉峰计划为客户在宁夏吉康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吉康”,宁夏吉峰全资子公司)购买农业机械过程中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在总额5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保证金质押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单户贷款金额原则不超过所购农业机械的国家补贴额度,客户就宁夏吉峰对其贷款的担保提供第三方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的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的独立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吉峰为购机客户提供担保,有助于满足宁夏吉峰及宁夏吉康的经营管理需求,保证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宁夏吉峰已制定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宁夏吉峰为购机客户提供担保。特此公告。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毛洪、潘学模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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