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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对新疆润田加价销售天人割台案处理意见的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10月31日

关于新疆润田农业设备有限公司借补贴之机加价销售天人割台案处理意见的通报

新农机办字〔2014〕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根据部分地、县农机部门反映,新疆润田农业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石家庄天人农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销售天人割台过程中,涉嫌有借购置补贴政策加价销售补贴产品等行为。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就有关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案件调查情况

  2014年3月,温泉县农机局报告反映3户农民于2012年12月在新疆润田农机公司预订约翰迪尔4LZ-11(C230)收获机和石家庄天人TR1688玉米割台,交纳了部分预付款。2013年7月,农民付款提车时,润田公司称预订玉米割台时该产品没有进入补贴目录,2013年该产品进入补贴目录,目前办理补贴需要开具发票,必须另外增加1.4万元。我局据此开展调查核实,石家庄天人公司提供了2010年至2014年期间厂家供货给润田公司的TR1688玉米割台价格一直是8.4万元至8.8万元,并且提供了厂家授权的另一家补贴经销商塔城市利群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近两年销售该产品的价格也一直是8.4万元至8.8万元。新疆润田公司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价销售,售价高达11万元,造成农民实际购机价格比补贴前还高,损害了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的声誉,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经生产企业石家庄天人农机装备有限公司认真整改,该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针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取消新疆润田农业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天人公司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

  (二)责成新疆润田公司把2014年已销售的产品妥善整改到位;

  (三)要求各经销商在新疆区域销售TR1688玉米割台的价格不得高于8.8万元。

二、处理意见

  为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农机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农机局研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同意石家庄天人农机装备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理意见。请各地农机局认真核查本地区2014年农民已购买的石家庄天人农机装备有限公司TR1688玉米割台补贴产品情况,督促石家庄天人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在该产品的营销行为中落实其承诺的处理意见,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补贴政策的声誉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针对新疆润田农业设备有限公司不良行为,决定暂停新疆润田农业设备有限公司2015年度在新疆自治区地方区域内的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

  请各级农机部门接此通知后,及时向辖区内农机生产及补贴机具经销企业通报,宣传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农机企业引以为戒,严格遵纪守法经营。同时,各级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补贴产品的市场价格监测,依法规范农机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障购机农民的合法权益。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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