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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农牧机产品选型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 2014年10月23日

  内农机监管字〔2014〕20号

自治区境内有关农牧机生产企业:

  经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研究同意,2015年继续对我区部分农牧机产品进行选型,选型的重点是饲养机械、特殊作物(牧草、杂豆)收获机械、设施农业装备等。通过选型的农牧机产品将作为《201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补充,有效期为2015年一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品选型范围:

  1、自动化搅拌饲喂机;

  2、杂粮杂豆收获机;

  3、二氧化碳发生器;

  4、青贮取料机;

  5、畜舍围栏;

  6、钢屋架采暖畜舍;

  7、针茅草籽割收机;

  8、药材挖掘机;

  9、太阳能提水及棚舍采暖等设备。

  选型产品申报时须提交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农牧机产品选型申报书(见附件)。选型鉴定范围仅限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生产企业。

  选型程序采取选型鉴定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选型鉴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按照制定的选型鉴定大纲实施并出具选型鉴定报告。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选型产品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产品提交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的综合审议。

  2015年列入选型范围内的产品,且已在《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农牧机产品选型目录》中,如继续申报《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农牧机产品选型目录》(以下简称《选型目录》),无需重新申请选型鉴定,产品选型申报书中的选型鉴定报告可沿用2014年选型鉴定报告。

  二、申报企业基本要求

  1、企业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依法取得与所从事的领域相适应的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2、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文件。

  3、企业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人员的能力应满足相应岗位的技能要求。

  4、企业应有与生产的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

  三、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获得自治区选型鉴定报告,方可申报《选型目录》。

  2、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填写选型产品申报书(见附件)并按要求胶装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装订),每个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将多个型号产品的材料合订成一册,否则视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所有复印件均采用A4纸(不包括使用说明书)。

  3、产品选型申报书中申报企业、产品型号名称与选型鉴定报告不一致,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产品不予受理。企业提供虚假数据和信息、伪造证件,取消申报资格。

  四、产品选型目录申报日期

  2014年10月25日至2014年11月28日

  五、选型产品目录申报材料接收及咨询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质量监督投诉科

  联系电话:0471-4312210邮编:010010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60号

  附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农牧机产品选型通知和申报书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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