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机局关于退回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结算差额资金的函
湖北省农机局
2014年09月05日
鄂农机函〔2014〕71号
关于退回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结算差额资金的函
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调整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机〔2014〕18号)要求,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实施,对于因产品补贴额调低导致的结算资金差额部分,须由生产企业退回当地县(市、区)财政部门。
请有关生产企业按要求尽快与当地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联系,退回结算资金差额部分,并于9月30日前将退款证明材料报送我局。逾期未退回的,我局将暂停其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企业全部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直至差额部分补贴资金全部退回为止。
湖北省农机局
2014年9月3日
点击继续阅读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