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废止公告)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废止《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告
(2014年16号)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和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促进农业机械科技创新,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并从2015年起不再编制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我们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6日
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参照《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农业厅会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布《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适合于我省推广的农机产品列入《省目录》。列入《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或我省地方标准,必须通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并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已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但未列入《国家目录》的省外农机产品,在我省有一定保有量的,通过用户调查和投诉情况审查,证明适合本省推广的,可列入《省目录》;对首次进入的省外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申请列入《省目录》,须通过福建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的适应性生产试验,适应我省生产要求的方可申请列入《省目录》。
第四条 列入《省目录》的产品,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国家或福建省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并作为我省推荐列入《国家目录》的依据。各类农业机械化示范工程、创新项目等可优先使用列入《省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 《省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省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福建省农业厅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七条 列入《省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成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收获后处理、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及其他机械等十一类。
第八条 列入《省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申报与审定
第九条 农机生产企业每年6月30日前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自愿向注册地或一个主销区域所属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农机产品列入或增补进目录的申请。企业申报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报书(见附件,含电子版);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商标注册证书或国家商标受理通知书复印件;④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及试验鉴定报告复印件,属于国家强制管理的,还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或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齐全性以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进行初审,汇总后于7月10日前报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管理局。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管理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用户调查,于每年9月10日前提出《省目录》草案或年度调整建议。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①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③产品是否适合我省推广,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
第十一条 福建省农业厅组织专家组,对《省目录》草案或年度调整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并于10月10日前形成《省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
审议的主要内容是:①产品先进性;②产品适用性及范围;③产品安全性、环保性和可靠性;④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⑤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投诉情况;⑥其他有关情况。
《省目录》审查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推广、鉴定、科研、生产、销售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农业等其它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省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将通过福建省农业信息网和福建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省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第四章 目录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四条 《省目录》由福建省农业厅会同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联合公布。省农业厅在征求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的12月底公布《省目录》调整公告。《省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厅委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省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六条 《省目录》公布后,依企业申请按本办法规定增补产品。
第十七条 列入《省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省目录》变更。
第十八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在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三)经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九条 列入《省目录》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或试验鉴定证书失效的,由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管理局调查核实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目录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管理局组织对列入《省目录》的产品实施检查,发现与《省目录》不符的,责令整改,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的,取消列入《省目录》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伪造、假冒《省目录》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机试验鉴定、《省目录》审查及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业机械生产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农业厅会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由福建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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