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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征求《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修改意见的函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4年08月12日

关于征求《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修改意见的函

  农机科〔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化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规定,我司组织起草了“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目录指南),请你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8月18日之前反馈至我司科教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农展馆南里11号),联系电话:010-59192817、59192863(传真),E-mail:njhkjc@agri.gov.cn。

  附件:《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内容:《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指南。请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推荐以及年度调整工作。

  一、《目录》编制流程

  (一)企业申报。9月30日之前,生产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

  (二)省级审核。10月30日之前,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完成审核、拟推荐产品的公示和同意推荐的申报材料报送工作。

  (三)专家评审。11月30日之前,按《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四)网上公示。12月,农业部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

  (五)发布公告。农业部整理公示结果,并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二、申报资质

  (一)企业资质

  1.列入《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插秧机、谷物联合收获机械、拖拉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喂入量4.0kg/s)企业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应在5000万元以上。其他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

  (二)产品资质

  1.列入《目录》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2.在申报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列入不合格的产品名单。

  3.被农业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不得申报。

  4.列入《目录》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拖拉机、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微耕机、旋耕机、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秸秆切碎还田机、谷物干燥机、潜水电泵、离心泵、挤奶机、贮奶(冷藏)罐和全混合日粮饲料制备机等产品在2013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申报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申报年度内已完成部级推广鉴定工作、部级推广鉴定证书正在报批的产品,可以使用部级推广鉴定受理通知单、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进行申报。

  4.尚不具备实行推广鉴定条件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选型鉴定报告。选型鉴定报告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已批准的选型鉴定大纲出具,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用性评价、可靠性评价、安全性检查等内容。

  三、申报范围

  根据《办法》,结合NY/T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申报范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10大类28小类73个品目(详见附表1)。

  四、企业申报

  为规范《目录》申报工作管理,提高效率,企业申报《目录》既要进行网上填报,也要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一)申报时间。9月1-30日,生产企业应完成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工作。

  (二)申报部门。生产企业自愿向注册所在地或选择一个主销区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详见附件2)进行申报;同一个型号产品只能从一个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报。

  (三)网上申报。生产企业应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amic.agri.gov.cn)进行相关信息填报,主要填报内容包括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归档参数等,并上传鉴定证书和农机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扫描件电子版。填报后选择一个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申报书。

  (四)书面申报。生产企业应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网上填报的相同)。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农业部,一份留存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留存备案。书面申报材料按产品型号分别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另有其他材料,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的书面申报材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附表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采用推广鉴定申报,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选型鉴定报告(采用选型鉴定申报,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5.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产品彩色照片(6寸4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机具铭牌特写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在《目录》申报范围内的已列入《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含年度增补的)、产品信息(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以及产品结构)未进行任何变更、鉴定证书有效期在2015年3月31日之后的产品,在完成网上申报后,企业可不提交前款2-4项的书面申报材料。

  (五)相关要求

  1.关于申报书填报。生产企业要认真填报和核对申报书信息。申报书中企业名称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一致;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一致;纸质申报书应由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生成,非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书面材料若不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材料的,企业一定要确认产品已列入《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含年度增补),且产品信息、相关证件信息未进行任何变更,否则一律按未提供申报材料处理。

  2.关于涵盖申报。对于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可以实行涵盖方式申报,即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的机型用一份申报材料申报,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分别按申报机型填报信息。对于未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不能使用涵盖方式申报。

  3.关于补贴分档的关键技术参数填报。补贴分档的关键技术参数为申报产品的结构参数和基本技术规格参数,将所填参数要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相一致。

  五、省级推荐要求

  (一)材料受理。各省(区、市)目录申报受理机构要保证电话畅通,及时受理企业申报。

  (二)核实推荐。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每个产品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格把好审核推荐关,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要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及时处理公示期所反映的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

  (三)材料报送。申报材料由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寄送,并将推荐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查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推荐产品汇总表和通过省级审核的产品材料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农业部。

  六、年度调整

  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于2015年和2016年申报年度调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

  (一)增补。年度增补原则按本指南规定的“《目录》编制流程”、“申报资质”、“申报范围”执行。

  (二)变更。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于11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农业部。

  1.企业名称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变更后生产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2.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推广鉴定证书到期失效的《目录》产品,重新获得推广鉴定证书中的产品名称或型号,与原产品名称或型号不一致的,按年度调整进行增补申报。

  3.企业通讯地址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其中产品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4.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即可。

  (三)取消。

  1.按照《办法》,截至每年12月31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逾期失效的《目录》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交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11月30日前报送农业部,否则予以公示取消。

  2.有《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消的情形之一。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质量监督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邮编:100122,电话:010-59199166、010-59199028)。

  附表:1、《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产品种类品目(征求意见稿)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受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请工作机构信息表(征求意见稿)3、申报书(格式)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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