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条件暂行规定
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条件暂行规定
鲁农机科函字〔2013〕3号
根据我省农机化发展实际及推广目录管理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农机企业提高产品制造水平、企业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水平,现对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一、申请鉴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是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二)插秧机、谷物联合收获机械、轮式拖拉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其中,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喂入量4.0kg/s)企业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应在5000万元以上。其他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60人以上。
(三)申请企业占地面积3000 m2以上,用于生产的厂房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000m2以上,生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大型农业机械的应在3000 m2以上。
(四)申请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配套的生产线及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设备等必备生产条件。
二、申请鉴定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鉴定产品应是省级鉴定能力范围内或鉴定计划中的产品。
(二)申请鉴定产品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
(三)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申请鉴定产品所装配的主要部件(如所装配的发动机)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申请鉴定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稳定生产一年以上,有一定的生产批量,在两个以上市地销售。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30台(套),对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等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应不少于10台(套)。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7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条件暂行规定》(鲁农机科函字﹝2012﹞9号)废止。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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