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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强对享受省级二次累加特定补贴对象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06月09日

关于加强对享受省级二次累加特定补贴对象管理的通知

闽农机管[2014]43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2014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全国、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见附件1)、列入省农业厅公布的全省首批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名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见附件2)(以下简称“特定补贴对象”)购置粮食烘干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乘坐式水稻插秧机、75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马铃薯、花生、油菜种植和收获机械、18马力以上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30千瓦以上风送式喷雾机等品目时在省级累加补贴的基础上省级再分别累加15-20%。为加强对特定补贴对象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特定补贴对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防范骗补、套补、倒卖、挂靠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坚持零容忍,决不姑息迁就、隐瞒包庇;做到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理。对发现挂靠等违规行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可先行暂停该合作社的补贴资格,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省局。对发现骗补、套补、倒卖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省局将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暂停或永久取消相关合作社补贴资格。

  二、特定补贴对象要严格自律、诚实守法。除了按照《2014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执行外,特定补贴对象在购买上述品目机具时,还应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补贴机具购置使用承诺书(见附件3),同时,在每年年底应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提供补贴机具在用情况表(见附件4)。

  三、按照《2014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特定补贴对象在办理补贴时,应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在每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后,特定补贴对象要及时将经工商部门审核确认的合作社成员名册送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补贴机具作为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定补贴对象要做好补贴机具的登记造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贴机具的管理、使用。

  四、本通知下达之日前已办理申请手续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督促特定补贴对象及时补报相关材料。《补贴机具购置使用承诺书》、《补贴机具在用情况表》、《合作社成员名册》应妥善保管,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全国、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2.福建省首批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名录(农机专业合作社部分)3.补贴机具购置使用承诺书 4.补贴机具在用情况表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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