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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年03月17日

  甬农机计〔2014〕1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

  为确保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宁波市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0日

  宁波市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业装备科技和农机化水平,促进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结合我市农机化发展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资金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依照重点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兼顾发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机械原则,结合近几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确定各实施县(市)区的中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详见附件1),并对设施大棚和特色农机购置补贴在优先满足其他购机补贴的情况下实行规模化控制。在年度内视各地实际完成情况市农机商市财政后可对农机购置补贴控制指标进行调剂,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根据各地农机购置情况按实下达。

  二、补贴机具与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并以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5小类96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2)。

  大市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各实施县(市)区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市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和纳入多个省份补贴范围的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其他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农机产品补贴额参照浙江省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具体详见《宁波市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以下简称《一览表》)。

  2014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继续按《宁波市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甬农机安〔2012〕13号)执行。

  (三)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与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推广机具的定额累加补贴和特色农机产品的定额补贴。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育秧设备市级补贴额按农业部确定的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三分之一累加粮食烘干机(油菜籽)市级补贴额按农业部确定的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二分之一累加。特色农机产品的智能无人旋翼植保机、高效毛豆收割机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市场平均销售价的40%测算,实行定额补贴;塔式烘干机(不包括附属设备)、“滚筒式”精量播种流水线、热泵型谷物干燥机、大马力大粮仓联合收割机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市场平均销售价的30%测算,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详见《一览表》。

  补贴标准要严格按《一览表》执行,如农业部、财政部、宁波市政府在2014年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调整后执行。

  各实施县(市)区原则上要按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进行适当配套,可以根据当地农业机械化需求,用本级财政的配套资金,对重点推广机具和特色农机产品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机具和补贴额度由各实施县(市)区自行确定,并在使用方案中明确。

  三、补贴对象与经销商

  (一)补贴对象确定。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按下一年度补贴政策优先安排。

  个人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含设施大棚)享受的中央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含设施大棚)享受的中央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补贴对象确因农业生产需要,要求增加补贴资金总额的,由实施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商定后,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审批,但设施大棚不再增加补贴资金总额。

  (二)经销商。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责任。

  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把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大市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四、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在全大市范围内推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即补贴对象购机后,带机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一次性完成申请受理、机具核实、补贴资格确定、登记建档等工作,并在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打入“一卡通”或银行账户。对设施大棚和特色农机产品另实行项目化管理。

  具体操作程序:

  (一)购机

  补贴对象可在全大市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购机后,由经销商在补贴管理系统中进行操作,向购机者提供加盖公章的《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购机发票,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上“2014年国家补贴机具”字样。

  (二)补贴申请与审核

  1.补贴申请

  购机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购机发票、供货与核实表、“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和所购机具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农机站)提出补贴申请。鼓励乡镇办理小额补贴机具申请手续,具体由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购机者另须提供所购机具的行驶证或备案登记回执。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购机者,须提供农机监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需现场安装的设施大棚、粮食烘干机、贮藏保鲜设备、微灌设备等,安装完成后才能提出补贴申请,且申请补贴的设施大棚必须是先列入年度设施大棚补贴计划的项目(设施大棚补贴按拟印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执行)。

  购买特色农机产品的购机者,要在购机前六十天提出申请,填写《2014年宁波市特色农机产品购置申请表》(附件3),由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特色产业发展需求确定补贴对象,并报市农机局(科教处)审核,经核准的补贴对象购机后办理补贴申请。

  2.审核

  县(市)区(或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对购机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购机发票、供货表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所购机具进行核实(需现场安装的无法移动的机具,购机者在申请补贴前可提出由农机部门上门实地核实或验收),核对无误后,当场予以审核通过确定补贴资格,并做好人机合影、铭牌核对、签字确认和系统操作工作。

  (三)公示

  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已确定补贴资格的购机者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及购机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对外公示7日。

  (四)补贴资金兑付

  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补贴启动实施后,宁波市农机局、财政局根据各地使用进度分批次向县(市)区下达资金,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原则上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县级财政部门按月组织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五)档案整理

  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整理、归档,并保存5年备查。农机监理部门应及时提交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的有关材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与县级财政联合发文的每批次资金结算文件要及时上报市局备案。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市、县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把握新操作模式的特点和要求,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市、县、乡三级要层层组织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市)区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开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各县(市)区必须将受益对象信息进行公示。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操作,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搞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将所有的享受补贴的对象信息(格式见附件4)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

  继续将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和补贴信息报送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每年至少进行2次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市、县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上级有关文件等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完成机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市局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优势,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开展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农机局。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

  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宁波市农机局;市局将根据情况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并报农业部备案。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将按规定取消其相关经营和补贴资格。

  六、申报与总结

  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县级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25日前联合上报市农机局和财政局备案。

  2014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要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机局。

  附件:1、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分县控制表。2、宁波市2014年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3、2014年宁波市特色农机产品购置申请表。4、2014年度_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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