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巴中农机销售公司和四川川龙拖拉机制造公司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2013年10月以来,市农委先后收到群众举报信件和市纪委批转信访件(渝纪信转字〔2013〕2068号),反映重庆巴忠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忠公司)违规销售农机补贴产品等有关问题。市农机办庚即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举报所涉及的补贴机具销售受理,并通知相关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开展协查,同时市农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信件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并约谈了相关企业负责人。
调查表明,四川川龙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龙公司)的CL-32MC1.5型沼液沼渣抽排机属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享有补贴资格。但巴忠公司代理销售的是四川川龙瑞胜农机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龙瑞胜公司)生产的CL-32MC1.5型沼液沼渣抽排机,川龙瑞胜公司和川龙公司之间有股权关系和产品生产授权。
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当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上述两家公司虽签有委托生产协议,但川龙瑞胜公司未经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试验,其生产的CL-32MC1.5型沼液沼渣抽排机应属非补贴产品。巴忠公司将川龙瑞胜公司的非补贴产品以川龙公司补贴产品名义申报补贴,属套取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
另外,川龙公司2013年3月向重庆农机管理部门申报《重庆市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确认表》中,提交“川龙公司诚信承诺书”中第3条承诺:“若发现补贴过高,我方将主动向登记部门报告,否则自动放弃重庆市农机补贴资格”。川龙公司委托川龙瑞胜生产的CL-32MC1.5型沼液沼渣抽排机,分别于2013年7、8、9月三次降低产品价格,但未向登记部门报告,导致农机管理部门未能及时调整补贴额,造成该品目产品补贴额严重偏高的不良社会影响。
为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民群众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要求,现就巴忠公司和川龙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由巴忠公司代理销售、川龙瑞胜生产的CL-32MC1.5型沼液沼渣抽排机,自2013年10月3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补贴机具销售受理;为保障购机农民合法权益,对在停止受理前已经销售或农民已经领取购机政策告知书的,按规定进行补贴申报并按原补贴额予以兑现。
二、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巴忠公司所有补贴产品销售受理,并责成巴忠公司整改,由市农机办视其整改情况恢复受理。
三、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川龙公司CL-32MC1.5型沼液沼渣抽排机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3月13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 印发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