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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03月12日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机计字〔2014〕4号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农机局(办)、财政局:

  为确保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近几年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2014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3月6日

  2014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建设的总体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机械化;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全面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0.3亿元,其中用于深松整地作业补助0.37亿元。为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作物种植面积、上年度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和补贴资金结算情况等因素,已将补贴资金分配至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各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也已将补贴资金分配至所辖各县(市、区)(详见附件1)。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与重点

  根据中央补贴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节水灌溉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2小类117个品目的机具(详见附件2)。其中:烟苗移栽机、棉花移栽机、棉花轧花机为我省自选品目。

  对玉米联合收获机、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机械、深松机械及与深松机械配套购买的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棉花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烘干机械、水稻插秧机等要优先满足农民需求,实现应补尽补。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免耕播种机必须为非全旋轴,全旋轴的一律不予补贴;手扶拖拉机在东营、滨州、德州、聊城、菏泽及平原县区不予补贴。

  列入国家或我省《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属于我省补贴范围的,均可享受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供农民自主选购。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县级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确需缩小范围,应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由市农机局审查后报省农机局审核。并在年度内保持补贴品目数量一致。

  (二)补贴额确定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要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执行定额补贴,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5kg/s(含)以上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的补贴额统一补贴3.3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按照“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同一补贴额”、“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农业部确定了16个通用类和62个非通用类品目的补贴机具补贴限额,省农机局确定了39个非通用类品目的补贴限额。不允许对补贴农机具实行产地差别对待的政策。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购买重点补贴机具、单独购买配套作业机具、按规定报废更新农业机械的要优先补贴。

  补贴额在3万元以上(含)的机具,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1台(套),农民合作社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6台(套)。补贴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的机具,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上限,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对象在其户口或工商注册所在地报名获得补贴资格后,可以在当地选择经销商购机,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2〕11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和取消补贴资格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

  五、报废更新试点

  今年我省继续在章丘等30个县(市、区)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试点县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衔接起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财两部和省农机局、财政厅有关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同时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县要及早部署,尽快落实,务必在7月底前完成,逾期不能完成任务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取消试点资格。

  六、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及农业部有关要求,在我省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具体操作方法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和《山东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农机管字〔2013〕27号)执行。各市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强化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等进行抽查,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补助资金落到实处。

  七、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

  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我省农机化发展需要,在广泛征求市、县农机、财政部门和农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机具补贴范围;省农机局组织专家对部分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并确定补贴额,并与农业部确定的通用类及部分非通用类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合并形成我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对社会公布。

  (二)制定实施方案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制定《2014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并下发各市组织实施。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据此编制本市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各级农机部门对于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资金兑付方式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资金结算进度慢、农民筹资难等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妥善解决,同时,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

  (三)确定补贴对象

  县级农机部门对补贴政策及报名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补贴对象根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自主确定购机品目后,参加农机部门组织的报名。农机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补贴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名单并公示,公示必须到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打印自动生成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一式三份,县级农机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份由县级农机部门留存,一份由县级财政部门留存,一份交补贴对象留存。

  (四)全价购机

  补贴对象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全价购机,并办理购机手续。经销商为购机者开具全额购机发票,并根据实际购机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选择机具品牌、型号等,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一式三份,购机者、经销商签字确认,一份经销商留存,两份交购机者(一份购机者留存,一份申请兑付补贴资金时交农机部门)。经销商在补贴机具上喷涂补贴标识及机具编号,要严格按照《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生成的机具编号喷涂,体积较小的机具可只喷涂机具编号后四位。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购机者要及时办理挂牌、落户手续。

  (五)申请兑付

  每月1-10日,购机者持购机发票及复印件、《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购机者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购机者为农户的提供惠民补贴一本通存折)、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要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向县级农机部门申请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机部门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印章,留存证、票、卡折复印件,其他留存原件。

  (六)机具核实

  县级农机部门收到购机者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后,原则上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完成机具核实,对补贴额在3万元以上的补贴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核实补贴机具型号、配置和参数等信息是否与《供货与核实表》中信息一致,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要确保已办理挂牌、落户手续。其他补贴机具,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核实。要主动加大核实力度,加快核实进度,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要求,对于核实过的补贴机具,核实人员要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农机部门存档备查。

  (七)资金兑付

  县级农机部门对核实无误、农民提交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汇总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购机者提供的惠民补贴一本通或单位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字样。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结算工作,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应于12月中旬完成。

  实施和结算进度将作为今年第二批补贴资金安排分配的主要依据。

  (八)补贴机具抽查

  各市农机部门,要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电话随机抽查或实地抽查,经抽查发现与网上档案记录不符的,要进一步跟踪调查,了解实情;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通知县级农机部门和生产企业纠正,必要时书面报省农机局暂时封闭问题企业的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企业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者10%的比例,对补贴对象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抽查情况要存档备查。

  (九)信息报送

  今年继续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宣传、信息报送工作,市级农机部门每周至少向省农机局报送一期补贴工作简报。

  (十)工作总结与考核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搞好补贴工作总结,按照要求积极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并解决存在问题,年底要进行绩效分析。上半年和全年总结应分别于6月10日、12月10日前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补贴工作总结要同时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和资金结算情况。各市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考评和管理。

  省里将重点考核补贴工作进展情况、补贴资金拨付情况以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县级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市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县级农机部门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补贴指标确认书和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县级农机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下同,格式见附件4)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各级农机部门须按规定及时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省农机局将各市县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市级部门也要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我省“21条”规定的要求落实到实处,深入领会贯彻《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1〕23号)精神。

  各级农机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市级农机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及时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省农机局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加快结算进度。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市、县级农机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将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上报省农机局,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省农机局咨询与监督电话:0531—83199612

  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电话:0531—88521315

  附件下载:1、2014年补贴资金控制额度表。2、2014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参考格式)。4、2014年度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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