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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处 2013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管力度,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创造农机销售供应公平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是指在西藏自治区年度补贴额一览表范围内,且已列入年度部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自治区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供应的所有农机经销企业。

第二章 经销商的确认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由补贴产品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自治区农牧厅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主管部门。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需要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补贴产品经销商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履行相应合同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GB/T18389-2001)等相关标准。

  2.具有在西藏自治区连续2年以上合法经营销售农业机械产品的资历,企业规章健全、管理规范、诚实守信,且无不良经营记录或合同纠纷。

  3.具有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发放的农业机械产品经营委托授权书;企业代理的所有农机产品(不论是否入选补贴范围)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行业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享受补贴产品应通过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认证。

  4.经营区域稳定,经营场所固定,面积不低于500 m2,仓储设施完备;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至少能够覆盖全区2个地(市),且具有直接向县(市、区)送达农机产品的能力。

  5.主营业务以农业机械为主的经销企业,注册资金须在2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农业机械兼营的经销企业,注册资金须在3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经销企业须具有广泛的供销网络,具有提前垫支货款、组织产品的能力。

  6.公司经营稳定,业绩良好,连续2年经营利润在50万元以上,并具有履行因合同纠纷承担经济赔偿的能力。

  7.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企业从业人员,人员构成应完全满足企业管理、销售、维修、服务等职能要求,企业员工原则上不应低于20人,并设有专岗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经销商不予确认。

  1.申报资料不全、信息不实或资质条件不具备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式申报的。

  3.其它违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七条 有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提出的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需就具备的经营能力、人员场地、技术服务等条件到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备案,备案后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经销商名单由自治区农牧厅统一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确认并公示的经销商可在全区范围内经营补贴农机产品。

第三章 经销商的责任

  第八条 经备案公布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在经销地点显著位置悬挂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销售产品时应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产品销售后应按规定喷涂标识,开具正规全额发票。

  第九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应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WB/T 1014-2000)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完善妥善做好农机“三包”服务工作,保证补贴农机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及时向用户提供机具使用培训;应积极在主要经营区域建设县、乡一级农机维修和服务网点,设置专门服务电话,安排专人,设置固定地点受理用户投诉,妥善、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十条 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同时包含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资金汇总表、发票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电子和纸质档案,必要时要建立影像档案,相关档案保存5年以上;补贴机具管理应统一使用农业部开发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至少有2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第十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应主动接受各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妥善做好货品供应、技术服务、宣传公示等工作,按要求定期上报补贴情况,如实填报结算申请,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农机具销售核实和补贴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十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购机补贴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供应补贴机具,规范诚信经营,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第十三条 经销商与生产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及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原则自主约定,自行承担经营、经销责任,自行承担资金(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风险。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按照规定设立红黄牌制度,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提出黄牌警告;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红牌处理。处理方式:

  1.黄牌警告: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向经销商提出警告,全区通报批评一次,并责令限期整改。

  2.红牌处理:自治区农牧厅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由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黄牌警告: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2.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3.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

  4.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5.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6.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的,未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补贴标识的。

  7.销售记录和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8.不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监督,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9.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开通后未能按照要求使用的;

  10.被自治区农牧厅认定为出现其他一般性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红牌处理:

  1.一年内连续三次受到黄牌警告的;

  2.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七个不得”规定的;

  4.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5.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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