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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农牧机产品选型鉴定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 2013年11月12日

内农机鉴管发[2013]20号

各有关自治区境内农牧机生产企业:

  经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研究同意,2014年继续对我区部分农牧机产品进行选型,现将选型鉴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品选型鉴定范围:

  1、自动化搅拌饲喂机;2、杂粮杂豆收获机;3、切顶打叶机;4、二氧化碳发生器;5、贮草棚(库);6、青贮取料机;7、畜舍围栏;8、钢屋架采暖畜舍;9、针茅草籽割收机;10、药材挖掘机;11、太阳能提水及棚舍采暖等设备。

  未取得选型鉴定报告的企业产品,自愿向内蒙古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申请选型鉴定;选型鉴定范围仅限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生产企业,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二、申报企业基本要求

  1、企业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依法取得与所从事的领域相适应的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2、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文件;

  3、企业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人员的能力应满足相应岗位的技能要求。

  4、企业应有与生产的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

  三、申请产品选型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1、产品选型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5、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加盖企业公章);

  6、产品照片6寸3张彩照(要求正面、侧面、背面各一张,张贴在A4纸上,产品照片应是组装完整的产品实物照片,应能反映产品的全貌);

  7、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说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

  8、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编制规范,印刷成册,内容齐全,符合GB/T9480-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要求);

  9、用户使用意见表。用户意见材料提供5份以上(加盖企业印章)(见附件2)。

  四、申请产品选型鉴定材料报送时间

  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

  五、选型鉴定材料接收及咨询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科技项目管理科

  联系电话:0471-4314387

  联系人:石雅静

  附件1:2014年农牧业机械产品选型鉴定申请表附件2:用户使用意见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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