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4年推广农机产品目录调整情况公告
关于《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变更及取消证书到期产品的公告
根据《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和《省农机局关于开展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经审查,嘉鱼县恒达农机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29个产品符合相关变更规定,予以变更;桂林高新区科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生产的279个产品鉴定证书已到期,予以取消。特此公告。
附件:1.《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变更产品名单 2.《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证书到期取消产品名单
湖北省农机局
2014年3月24日
《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公告
鄂农机管发〔2014〕6号
根据《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组织实施了《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年度调整工作,制定了《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现予以公告。
附件:《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
湖北省农机局
2014年2月10日
《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情况补充公示
鄂农机管发〔2014〕4号
《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公示稿)》(以下简称2014年度调整公示稿),已于2014年1月8日至17日在相关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一些企业提出了申诉。经研究,现将2家企业4个产品补充列入2014年度调整公示稿中,并将1家企业2个产品在2014年度调整公示稿中予以取消(详见附件)。现对调整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月28日至2月6日。在公示期间,凡对上述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资格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质量管理处反映,联系电话:027-87664856、87669961(传真),E-mail:hbsnjjzgc@163.com。反映者需注明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所反映的问题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
附件:《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公示稿)》调整补充产品名单
湖北省农机局
2014年1月28日
《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情况的公示
鄂农机管发〔2014〕1号
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的《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鄂农机发〔2008〕84号)的规定,省农机局组织开展了《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评审工作。经过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形成了《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公示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告之日起10天。
企业如对公示稿存在异议,可于公示期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湖北省农机局质量管理处反映。所反映的问题应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反映人需注明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湖北省农机局质量管理处徐华侨
电话:027-87664856(传真)
邮箱:hbsnjjzgc@163.com
附件:《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公示稿)
湖北省农机局
2014年1月8日
关于开展《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农机函〔2013〕8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机局(办),各有关农机企业:
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发改委颁布的《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鄂农机发〔2008〕8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以下简称“目录”)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资质
1、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
2、申报企业注册资金应在200万元以上,员工在册人数应在30人以上且结构合理,企业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健全;
3、申报企业诚实守信,并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产品资质
1、产品申报范围详见目录附件(《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申报指南);
2、申报产品必须是申报企业自制产品;
3、申报产品需证明在湖北省内有两个市州以上的实销地区,其销量要达到有关推广要求,并经两个以上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4、申报产品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5、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6、申报产品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记录中,不存在未被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7、申报产品推广鉴定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2014年12月31日(含31日)之后。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11月6日至11月26日之间,在我省注册或在我省主销的生产企业自愿进行申报。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网上申报企业要通过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hbnjh.gov.cn/)上的“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进行;企业经申报系统打印后报送纸质申报材料(非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或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二)汇总初审。12月5日之前,省农机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议公示。12月10之前,省农机局组织专家召开《目录》评审会议,听取初审意见汇报,并进行综合审议,形成《目录》公示稿,并通过湖北农业信息网、湖北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发布公告。省农机局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进行必要修改后发布公告。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按照《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2、申报材料必须真实、齐全、有效。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即取消该产品的申报资格。
3、申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等材料中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公章务必一致,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中的企业名称应能确认为同一企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本企业申报产品。
5、申报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和型号务必一致。
6、企业申报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若执行的是企业自制标准,应提供加盖“已备案”的标准文本或标准备案证书和标准文本(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若执行的是国家或行业标准应提供标准文本(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并出具企业采标的正式文件。
7、企业名称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变更后生产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8、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9、企业通讯地址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10、牌号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商标的注册证书或国家商标局受理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11、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即可。
12、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截至2013年12月31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逾期失效《目录》产品,企业需重新获得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逾期未提供有效证书的,《目录》自动失效。
13、企业地址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一致。
14、尚未进行推广鉴定的新产品申报时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选型鉴定报告。农业机械选型鉴定报告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已批准的选型鉴定大纲出具,并经省级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批准。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用性评价、安全性检查等内容。
(2)用户使用意见。内容包括用户姓名、住址、联系电话;产品购买时间、累计作业时间和作业量。故障发生情况;对产品及售后服务的评价。大型农业机械需提供5个用户以上、中小型农业机械需提供10个用户以上的意见。
(3)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结构、原理、性能、材料、工艺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的优势。
15、申报材料按A4幅面和申报书格式规定的顺序汇编并胶装成册,不受理塑料封面、活页夹等形式的申报材料。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网络打印);
(2)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5)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8)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9)企业产品标准(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的正式文件);
(10)使用说明书(应为原件)。
企业申报产品列入了《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不一定能够列入湖北省购机补贴一览表、享受国家购机补贴政策。对此,企业应完全知晓。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农机局质量管理处 徐华侨
电话:027-87664856(传真),13797067397
材料接收单位: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94号,邮编:430070,电话:027-52233757)
附件:《2012-2014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申报指南
湖北省农机局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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