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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做好下半年农机鉴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农机局 2013年10月10日

  鄂农机函〔2013〕75号

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各有关农机企业:

  为做好今年下半年我省农机鉴定工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13年7月8日以前下达的第一、二批推广鉴定计划,并已通过省农机鉴定站鉴定合格的产品,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对2013年8月31日前申报的到期换证、在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质量投诉或不良记录的产品,可以开展推广鉴定,但鉴定证书须在省农机鉴定站取得鉴定能力认定后发放。

  二、企业所报产品须在省农机鉴定站鉴定能力范围内,应严格按照《省农机局关于发布2013年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指南的通知》(鄂农机管发〔2013〕7号)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同时,申报材料须含《申报农机推广鉴定材料真实性承诺》和《申报农机推广鉴定知情性承诺》;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从2014年1月1日起申报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必须是省级(含)以上鉴定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或强制许可认证证书等)。

  三、我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生产条件不符合、不在省农机鉴定站能力范围之内或没有鉴定大纲依据的产品省农机鉴定站不得进行鉴定;对企业申报推广鉴定只用于项目招标,不用于申报国家或省级推广目录,省农机鉴定站可对其进行鉴定;对我省农机企业申报鉴定的产品超出省农机鉴定站鉴定能力范围的,企业要求到外省鉴定机构鉴定的,省局可给予推荐或出具相关证明。

  湖北省农机局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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